“公职人员狂扇母亲耳光”,中纪委网站发声!当地深夜通报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名女子殴打年迈母亲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其行为引发公愤。
11月30日23时许,佳木斯市政府新闻办发布通报称,当事女子王某是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的员工,纪检监察机关已立案调查。(此前报道可戳链接➡️“女公务员狂扇母亲耳光”,纪委介入)
强烈谴责挑战社会道德伦理底线的恶劣行为
11月30日深夜,佳木斯政府新闻办发布通报称:11月28日,佳木斯市一段女儿殴打母亲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众多网友愤怒。据了解,当事人王某为佳木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当事人殴打老人,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并处以罚金的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对王某立案审查,将依纪依规依法处理。妇联、社区等做好其母亲的关心关怀工作。
通报中还表示,由佳木斯市文明办牵头,在全市广泛开展“孝老爱亲”活动,以此事件为反面案例,强烈谴责挑战社会道德伦理底线的恶劣行为,大力弘扬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哪些纪法责任?
同日早些时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此事发文《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哪些纪法责任》。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女子王某因殴打年过七旬的母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天并罚款一千元。此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除了涉事女子的行为伤及人伦底线之外,还因其公职人员身份。党员、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其行为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必然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实践中,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性质不同,其应受的党纪政务处分也不尽相同。
一、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现实中,大多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可通过社会舆论、教育感化等道德自身的力量来纠正和调整,一部分行为需要党纪、法律来约束。本着纪法分开的原则,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已经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自有国家法律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其中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仅依靠道德力量不能纠正的,则要由党纪予以规范约束。对于党员有这类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涉事人员系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行为构成违法,尚未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根据媒体报道,佳木斯市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就是认定其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人。这类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涉案人员为党员的,若在有关机关作出处分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应该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法法衔接条款,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已经被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案人员系公职人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三、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或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公职人员对家人实施暴力,涉嫌虐待罪等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应予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四、行为构成虐待罪等刑事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虐待罪中的“虐待”,一般是指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指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同时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虐待罪等犯罪的,在司法机关作出终局裁判前,可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因虐待罪为故意犯罪,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涉案公职人员,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予以开除。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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