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评丨警惕!有的地方存在问责泛化、简单化等现象
◆ 如果问责不做区分,看似更为严格,实则不仅不能服众,也消解了执纪行为的严肃性,容易让干部寒心
原题《问责切莫简单化》
文/褚振江
4分钟内因没能及时接听某省脱贫攻坚巡查组电话,扶贫干部被公开通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扶贫手册中写错两个标点符号,登上“黑榜”被全县通报,还被扣一年的绩效奖励……近日,一些地方问责简单化现象引起社会关注。虽然事后相关处理被撤销,却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问责,是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对负有责任、失职渎职的干部进行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 求。但不容忽视的是,有的地方和单位存在问责泛化、简单化等现象。有的对上级巡视、审计发现的问题,或面对突发事件、舆情升温时,问责“用力过猛”;有的不分原因、动机,不看工作成效、一贯表现,不论错误大小一律问责;有的滥用问责推进工作落实,而对实际困难不闻不问;有的问责下级严肃有余,对本级却偏少偏软,等等。
有权就有责、失责必追究。一事当前,该不该问责、谁该被问责、怎样问责、问责到何种程度,关乎问责作用和实际效果,以及党组织的公信力。但是,如果问责不做区分,看似更为严格,实则不仅不能服众,也消解了执纪行为的严肃性,容易让干部寒心。
问责是一种惩戒,只有拧紧责任“发条”,把该打的“问责板子”打准,让党员干部“心里有戒尺,头上有悬剑”,才能防止“破窗效应”。
因此,问责必须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让其真正发挥出警示效果。
问责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把工作上的失误和违纪违法行为、一般性的过失与严重的失职失责区分开来;合理界定责任范围,厘清权责归属,进一步明晰应当问责的具体情形,形成严格问责、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的协同机制,做到宽严适度、公允客观、不枉不纵;抓住责任主体,盯住重点环节,倒逼补齐工作不扎实的突出短板。
在严格问责的同时,也绝不能一责了之,只要没有触犯党纪国法,还要在问责之后关心、关爱干部。特别是在当下强化执纪问责的态势下,问责影响期满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和个人表现,理直气壮地继续起用干部。这既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题中之义,也是真诚关爱干部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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