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竖起三座重要里程碑/巴黎协定:气候谈判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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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竖起三座重要里程碑
▲ 9月26日,在印度高哈蒂附近的乡村,一名妇女背着孩子站在稻田边
■ 第一座里程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 第二座里程碑:“联合国发展峰会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第三座里程碑:达成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
文/陈须隆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战略所
2015年国际形势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全球治理进程取得突破性进展,竖起三座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里程碑。
最先竖起的一座里程碑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2015年5月下旬,域内外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如期商定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文本。亚投行宛若一只黑天鹅突如其来,震惊了美日,却惊艳了世界。英法德等欧洲国家不顾盟国美国的劝阻,毅然决然地加入亚投行,说明它们不愿放弃中国和亚洲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并且看到了呈现在眼前的历史性合作机遇,可借此与亚洲各国实现共商共建共治共享,一并为促进全球治理搭建一个新兴而先进的多边平台。
亚投行是对现行国际金融秩序的补充和完善,并带来积极效应。在亚投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新兴而先进的治理架构冲击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现存制度架构如不改革将失去吸引力,甚至沦为摆设。因此,也就不难理解,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2月18日终于批准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份额和治理改革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亚投行对国际货币体系与金融治理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座里程碑是联合国发展峰会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全球治理与发展密不可分,包括脱贫在内的可持续发展议程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规划了未来15年各国发展的指导原则、路径和目标,并为国际发展合作指明了方向,为世界可持续发展事业注入新动力,强化了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时,这次峰会发出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的新呼吁,进一步要求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第三座里程碑是达成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这是自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1997年达成《京都议定书》以来,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历史上第3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首份基本覆盖全球的有约束力的减排协议。它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被誉为减少气候变化风险历史进程中的“决定性转折”。这份历史性协议,将有助于推动各国减排和全球气候治理的透明化,并大大增强各国和地区在气候问题上的协调和合作,以确保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付出努力”。
《巴黎协定》的达成为全球治理提供了宝贵借鉴。各缔约方展现出来的灵活性和团结一致,对协议的达成至关重要。各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摒弃“零和博弈”的狭隘思维,增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多一点共享和担当,才能达成合作共赢的硕果。
这三座重要里程碑,都打上了深刻的中国烙印,彰显了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举足轻重地位。中国是亚投行的发起国、东道国、最大股东和主要领导者,但信奉多边主义理念,追求治理高标准,在多边治理上迈出重要新步伐。中国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为促进全球发展提供了新方案,指明了全球发展与国际合作的前进方向,发挥了引领作用,展现了一个发展中大国的奉献与担当。中国为巴黎气候大会的成功和最终协定诞生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中国顺势而为,把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作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应有之义,增强了自觉性和行动力,贡献了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三座重要里程碑的生成,还标志着全球治理格局正从西方或北方国家主导向南北共治转型,表明全球治理正在发生历史性转折,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继续提升,话语权有望继续增大。同时,旧有的多边治理平台与新兴的多边治理平台之间的竞争有可能加剧,二者之间的良性竞争是全球治理的福音。
然而,全球治理进程不会一帆风顺,其所蕴含的内部矛盾将日益凸显:
一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大国)日益上升的增权需求与西方把持并加强国际主导权之间的矛盾;
二是人类发展对全球治理的不断需求与全球治理供给愈发不足之间的矛盾;
三是全球治理的协同化要求与全球治理的碎片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因此,全球治理依然任重而道远。LW
刊于《瞭望》2015年第52期
《巴黎协定》:气候谈判新起点
▲12月6日,人们在法国巴黎用身体拼出“为巴黎祈祷”的图样和“100%可持续”的字样
■ 政治上,协定挽救了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
■ 经济上,协定将引导未来经济增长模式向低碳、循环、环保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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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瑞彬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世界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12月12日,巴黎气候大会终于达成《巴黎协定》,旷日持久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取得划时代的成果,为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国际气候合作奠定了基本框架。这其中有三个方面尤其值得关注。
首先,联合国作为国际气候谈判唯一合法平台的地位得到确认。据此,今后国际气候谈判仍将在联合国授权范围内进行,1992年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继续在推动国际气候合作方面发挥核心作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以来某些国家以双边或区域合作方式取代联合国的企图受挫。
再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得到维护,同时“各自能力”原则得到确立。长期以来,某些发达国家为转嫁、推卸《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强制性减排责任,屡屡试图废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协定》调和了双方矛盾,一方面明确发达国家仍须率先减排,另一方面确认了体现务实精神的“各自能力”原则,发展中国家可根据自身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自主自愿参与减排。
最后,各国提交并实施减排自主贡献计划成为全球减排合作的新方式。180多个国家提交了自主减排计划,覆盖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96%以上。《协定》不是“自上而下”向相关各方分配减排额,而仅原则上设定了2~1.5℃的全球减排温升目标,各缔约方依国情“各尽所能”先行动起来。
当然,《协定》并不完美,实际上也未解决各缔约方之间的根本分歧,而是采取回避或模糊处理的技术手段加以搁置。
其一,关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发达国家虽未拒绝兑现在2025年前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的允诺,但对资金来源、性质及募集方式及未来如何扩大援助规模语焉不详。
其二,关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减排目标,《协定》仅笼统表述为实现将本世纪末升温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下,并“寻求努力”将温升控制在1.5摄氏度。海拔较低的“小岛屿国家”等对此尤为不满,认为减排力度远远不够。
第三,关于气候变化损害的责任与补偿,《协定》承认减少气候变化对适应能力最弱的国家所造成损害的重要性,但未涉及工业化国家及其企业对此进行赔偿或补偿的责任。
上述问题领域的矛盾和对立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在这些基础性因素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难以解决,更不会随此次大会结束而自行消失,今后还将对《协定》的批准和实施等环节造成阻碍。
《巴黎协定》是1997年国际社会达成《京都议定书》之后全球气候合作进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缔约方授权代表将正式签署并履行正式的批准程序。虽然从内容上看,《协定》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并非像《京都议定书》那样有明确供监督执行的条款,也缺乏相应的服从机制,甚至缔约方在各自履行批准程序过程中也有出现变数的可能。但是,瑕不掩瑜,《协定》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或可称为新长征的起点。
政治上,《协定》挽救了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联合国主导的国际气候合作长期处于空转状态,几乎折戟于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京都议定书》险遭抛弃。国际社会在巴黎气候大会达成协议的意愿强烈,为此,各主要缔约方在会前做了相对充分的准备,以避免谈判破裂。几年来,通过多边和双边努力,“求同存异”,终将最小共识整合为《协定》文本,向世人宣示了各国政府携手应对全球性危机的诚意和成果。
经济上,《协议》向全球市场和企业发出空前明确的政策信号,将引导未来经济增长模式向低碳、循环、环保方向转变。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估算,未来30年,全球清洁能源投资规模将超过10万亿美元。可以预见,各缔约方为落实自主贡献计划,相关产业刺激政策将出台,可再生能源技术、环境友好型化石能源技术面临跨越式发展的机遇,碳交易等新型市场将获得发展动力,交通运输、电力、制造等传统行业格局、规则将发生改变,国际产业竞争将出现新领域、新局面。
中国在推动达成《协议》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建设性作用,向世界展示了自己参与全球治理机制建设的理念、能力和成就。中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在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实现自主贡献减排计划确实是巨大的挑战,但我们更需要把握同时带来的发展机遇,加快调整国内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比重,促进产业升级,实现向低碳经济转变,为确保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奠定基础。LW
刊于《瞭望》2015年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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