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 | TPP背后的制度霸权
■ TPP规则中,跨国公司的经济利益被放在首位
■ 美国跨国公司实力居各国之首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对美国之于TPP的战略意图,美国总统奥巴马很坦白地表明:“TPP将使美国在与中国竞争中更具优势,让美国而非中国书写21世纪规则。”
可见,这种“规则之争”的背后依旧是美国制度霸权的另类体现。
在TPP于今年2月举行签署仪式后,各国争取让协定在两年内生效。由于TPP的12个成员国的人口之和为全球总人口的11%,其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量分别为全球的40%和1/3,TPP成为最近二十多年来全球规模最大的一项贸易协定。
但TPP远非其所对外强调的那样“公平、公正、透明”,迄今很多核心内容及其细节并不为外界所知。
从已经解密的内容来看,实际上,TPP与以往自由贸易协定最大的区别,不在于关税水平的降低,合作程度的加深,也不代表着贸易更加便利化,而在于跨国公司对主权国家司法壁垒的破除。
《全球经济系统的脆弱性》一书的作者哈克·拉斯姆斯就指出,TPP代表着走向一个跨国公司政治制度重大的飞跃,跨国公司的经济利益被放在首位。
美国跨国公司整体实力为世界各国之首,且在相关领域占据垄断性地位。美国的全球政策和行为背后,与跨国公司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跨国公司历来都在美国经济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成为当今世界经济政治体系中影响权力与利益分配关系、重塑体系结构的重要非国家行为体。凭借经济霸权,美国的跨国公司得到了快速膨胀。反过来,美国跨国公司的持续扩张也使得美国经济霸权得以为继。
也正因跨国公司在美国的绝对主导地位,本质而言,TPP等区域贸易协定是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例外为基础,倾向于保护跨国公司的一种特惠贸易。简单讲,TPP的核心是对跨国公司的“特权制度安排”。
首先,TPP首次引入“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条款),设计出一套独立于WTO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外的新程序。
根据ISDS条款,在TPP的框架内,规定主权国家法律必须服从TPP协定精神(打破主权国家壁垒,关税近乎于零,实现资本自由流动),如果投资对象国的政府决策损害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则投资者可以绕开该国的司法体系,直接向国际商业仲裁机构提交争议,要求投资对象国政府赔偿损失。由此,在TPP框架下可以对签约国政府的法律与政策变化所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极大地扩张了跨国公司的福利和利益分配。
因此,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美国经济也成为TPP协议中最大的受益者,可以说,相比较于以前的争端解决机制,TPP的ISDS将跨国公司的权力推向了一个新高度。
其次,被称为“21世纪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的TPP更加强调原产地规则(以确认产品是否属于TPP区域范围内并给予优惠待遇)。
TPP最新文本中的“原产地规则”明确指出,其制订的目的是“促进区域供应链、确保缔约方而不是非缔约方成为协定的生产者”,即在某一缔约方生产。这些规定将促进成员国间的生产和供应链整合,却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与非成员国之间的经贸联系。
曾经就有美国学者研究表明,属权原则下的进出口额与属地原则相比,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额明显降低。这种具有排他性与差别待遇的贸易体制原来属于WTO架构下的例外安排,现在美国却将其树立为主导性、常态性的安排,等于全面侵蚀WTO的无歧视、普遍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一直以来美国的全球政策都是以美国国家利益为核心,美国一向标榜自己为自由贸易的楷模,但全球产业分工加大了美国的贸易逆差,又不能放弃自由贸易的大旗,于是近年来美国对国际贸易关系做出大幅度的调整,提出所谓“公平贸易”,意在扩大本国垄断产业在国际市场份额,使贸易增加值和利润留在自己手中。
另一方面,美国却苛责别国实行不公平贸易做法,扭曲市场竞争。TPP成功地为国有企业的跨国经营建立了规则,TPP对国有企业参与的市场行为首次进行了全面回应,要求成员国对国企进行私有化,并且完全遵守市场法则,这意味着特定国家的国有企业今后的国际经营将可能遭遇重大掣肘。
为跨国公司大开方便之门,给予其特权,美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为了确保美国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就通过“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单方面向不符合“自由贸易”的东道国提出经济制裁或以制裁相威胁,或通过贸易谈判迫使其开放本国市场。可见,对于完全以本国国家利益为核心的美国而言,提出的所谓“公平贸易”是名义上更具合理性,但形式上却更具隐蔽性,战略上更具进攻性的“超贸易保护主义”。LW
全文见《瞭望》新闻周刊2016年13期,原题《美国制度霸权的另类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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