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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确!11月1日起,公摊电费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

海口网 2023-10-09







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围绕《通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于近日进行了针对性解读。解读明确,物业小区公摊电费可纳入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收取或通过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一并收取。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企业及个人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规定,《通知》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包括应收)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同一周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如: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与终端用户约定计费清算周期为每个季度,2023年第二季度物业公司向电网公司缴纳的电费总额为10万元,则物业公司第二季度向其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解读针对如何确定非电网直供终端用户的用电类别、终端用户电价标准如何确定以及通信基站等用户电价标准均依照《通知》进行了说明。在广受住宅小区业主关注的公摊电费领域,解读也进行了说明:


解读提出

公摊电费包括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的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终端用户自用电(含个人充电桩),以及公共充电桩、停车场、信息基础设施等经营者用电不属于公摊电费范围。

解读明确

在住宅小区方面,公摊电费可纳入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收取或通过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一并收取。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有约定的(如包含在物业费中每月按固定标准收取等),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根据实际情况计收费用,并按《通知》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期公摊总费用核算方法及相关核算数据。

根据《通知》要求


非电网供电主体收取、结算电费时,应如实将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收费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电费计算方式和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如实保存,接受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向终端用户提供合规财务票据,或对应时段的电网企业电费发票复印件和终端用户用电分割单。


公摊电费通过物业费或其他形式约定解决的,应将约定的解决方式和执行标准进行公示,明码标价收费。暂无法达成约定或约定无效,应如实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期公摊总费用核算方法、分摊周期、分摊范围、各户分摊方式和费用计算方法、当期电网企业的所有结算票据、核算的基础数据。




基础数据应包括



各计量点电量、电费、平均电价,公摊电量和电费,应从公摊计算中扣除的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量和电费、终端用户总电量和电费及各户明细、充电桩、停车场、信息基础设施等以及其他用户的电量和电费及明细。公示应不少于1个月,并保存相关信息至少2年,接受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

责任编辑:张华申

审核:钟小耿

值班编委:卢海浪

监制:陈肖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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