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国际保理与GRIF补充协议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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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满玲
来源:贸易金融信息(ID:maoyijinrongxinxi)
全球有超过二十亿伊斯兰教徒,而且伊斯兰国家人口的迅速增长将导致不远的将来世界上超过30%的人口生活在伊斯兰国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特别是1974年伊斯兰开发银行成立之后,伊斯兰式金融开始出现。1991年以后,随着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对伊斯兰金融工具的标准化,伊斯兰金融公司的数量增加了。这种增长已经开始改变客户对普通金融机构和伊斯兰金融机构的偏好,许多商人更喜欢选择以“伊斯兰教法”的方式进行金融活动。
制约伊斯兰金融的伊斯兰教法原则包括:所有金融交易禁止收取利息;禁止交易目标的不确定性;坚持提供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商品和服务,禁止非法收入和支出;坚持凭约守信,互惠互利,禁止弄虚作假、欺诈暴利。伊斯兰金融机构可以参与任何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或投资,但不得违背伊斯兰金融机构监事会或者委员会要求和决议。一般而言,下列行业分类(但不限于)的任何商品和服务都是被禁止的:酒类、毒品和其他麻醉品;烟草产品;非清真食品和肉制品;基于利息的金融服务;非基于伊斯兰原则的保险和再保险服务;赌博、游戏和赌场;武器;娱乐(电影、色情、提供非清真食品和服务的酒店和饭店)。
在这个全球环境下,2017年,一些伊斯兰金融机构联系FCI希望能拓展它们的保理业务至全球范围。为此,FCI秘书处、法律委员会和部分金融机构成立了专门工作组,讨论起草一个可以使FCI现有成员与伊斯兰金融机构合作的交互协议。国际保理通则(GRIF)为此被修改,形成《伊斯兰国际保理补充协议》以消除偏差,该补充协议于此次年会理事会上被通过。以下为中文译本,方便国内研究参考。
附:《伊斯兰国际保理补充协议》(韩满玲译)
为进行伊斯兰保理服务,XYZ(作为出口保理商)和ABC(作为进口保理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除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外,国际保理通则(GRIF)的各项条款和规定均适用于此补充协议。
介绍
1. 伊斯兰金融机构(IFI)
1.1伊斯兰金融机构是在伊斯兰教法,即金融交易规则的规定下运作的金融实体,它的一个关键点是促进金融交易中公平、透明和公正的伦理。
1.2伊斯兰教法的基本内容来自《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制约伊斯兰金融的伊斯兰教法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金融交易禁止收取利息。
禁止交易目标的不确定性。
坚持提供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商品和服务,禁止非法收入和支出。
坚持凭约守信,互惠互利,禁止弄虚作假、欺诈暴利。
因此,所有的产品、交易和服务都应得到伊斯兰监事会或相应伊斯兰金融机构委员会的批准和认证,并得到内部伊斯兰部门的支持,以确保操作符合监事会或委员会的决议。
1.3由于伊斯兰金融机构对其金融交易不收取任何利息,大部分收入来源于采用加价费率的租赁(租金支付)、销售(分期付款)和外贸融资。此外,它可以通过收取服务费来收回融资和融资科技支持的相应管理成本。
1.4全球的伊斯兰教法学者组织在努力促进一致性和标准化,如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伊斯兰会议组织下属的国际伊斯兰FIQH学院。AAOIFI的伊斯兰教法董事会已颁布了伊斯兰教法标准,这在伊斯兰金融机构行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学者们并不受中央权威的监管,人们对伊斯兰教法标准的普遍接受将创造市场先例和整体一致性。
2.伊斯兰教法原则允许的商品和服务
2.1伊斯兰金融机构可以参与任何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或投资,但不得违背伊斯兰金融机构监事会或者委员会的要求和决议。一般而言,下列行业分类(但不限于)的任何商品和服务都是被禁止的:
酒类、毒品和其他麻醉品
烟草产品
非清真食品和肉制品
基于利息的金融服务
非基于伊斯兰原则的保险和再保险服务
赌博、游戏和赌场
武器
娱乐(电影、色情、提供非清真食品和服务的酒店和饭店)
3.为进行国际保理伊斯兰金融机构需遵循的重要原则
3.1作为出口保理商或者进口保理商,伊斯兰金融机构要确定它们不会被要求:
a.支付、收取、索赔或者要求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包括根据融资成本或机会损失计算的迟付或赔偿),或者根据伊斯兰金融机构伊斯兰董事会决定的伊斯兰教法原则禁止的任何其他金额。
b.从事或执行任何根据伊斯兰教法原则(由伊斯兰金融机构伊斯兰董事会决定)禁止的活动,及从事伊斯兰教法原则禁止的任何商品、应收账款或者服务的活动或者从中受益。
3.2如果发生迟付事件,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在对方的要求下将同意并承担支付逾期付款金额,该金额或者计算公式是事先在双方同意的协议中约定好的,以确保计算是和伊斯兰金融机构伊斯兰董事会的决定一致。
任何作为出口或者进口保理商的伊斯兰金融机构收到的逾期付款金额均应该:
a.捐赠给慈善机构(由伊斯兰金融机构、进口保理商或者出口保理商的伊斯兰董事会批准的)
b.用于支付任何因迟付而产生的直接的实际成本(不包括任何机会成本或融资成本),剩余的(如有)将按照上述a款捐赠。
c.逾期付款金额可以按照固定金额、固定费率或者浮动费率计算。如果采用浮动费率,则可以按未付金额乘以:
(i)以下两项的总和:
(A)适用的基准利率,如适用期间的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LIBOR(到期日相关货币的报价);
(B)迟付率,如每年1%。
(ii)适用区间的天数。
3.3由于伊斯兰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收款功能,而不是代理,禁止转让的情况下续做保理是不允许的。
因此
为进行合规伊斯兰保理服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国际保理通则(GRIF)的部分条款和规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更改:
第三条:在最后一句的末尾增加“或者销售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原则的货物或者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因此,对于每一个新的供应商关系,出口商都将提供保理协议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的详细描述。在此基础上 ,各方在与新的供应商建立关系前都已明确同意这些商品和服务符合伊斯兰教法原则。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都不得在日后以这些商品和服务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原则为由而拒绝支付根据伊斯兰教法国际保理通则规定为合规的商品和服务欠下的款项。
第九条(ii)第二句的“利息”一词改为“协定逾期付款金额”。各方应以书面形式就该逾期付款金额的计算方法达成一致。
第二十条(ii):不适用。
第二十五条:不适用。
第二十六条(i):此段改为“如果进口保理商或者出口保理商未能及时向对方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则应向对方支付协定逾期付款金额。”
第二十六条(ii)替换为:“进口保理商不按照第23条或者第24条的规定向出口保理商付款的,进口保理商应当
(a) 按照第九条(ii)规定的双方书面商定的计算方法向出口保理商支付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金额
(b) 偿还出口保理商因迟付而遭受的任何汇率损失。”
第二十六条(iii):不适用。
第二十七条(vii)“该付款应该包括根据第二十六条(iii)(b)计算的从担保付款日到偿付日的利息。”替换为“该付款应该包括根据第二十六条(ii)计算的从担保付款日到偿付日的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金额。”
第二十八条(i)(d):括号里的“利息”一词改为“利润/逾期付款金额”。
第三十一条(iii):该条第一句和最后一句的“利息”一词删除。
第三十一条(iv):该条第二句的“利息”一词删除。
第三十二条(iv):替换为“出口保理商在本条款下应立即偿付进口保理商;该付款应包括根据第二十六条(ii)计算的从担保付款日到偿付日的利润/逾期付款金额。”
兹证明,本协议由双方经授权的的公司主管签署有效,并于上述载明日期正式签署。
签发人: 签发人:
(工商银行保理小组韩满玲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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