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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贸易金融 2022-04-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一号线的Mickey Author 一号线的Mickey

来源:一号线的Mickey


写在前面

上篇我们分析了《银行卡规定》中的纠纷和举证,中篇我们聚焦规定中的责任和赔偿。



三、责任

               1.合同责任              

《银行卡规定》颁布后的几小时内“银行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的话题迅速挤进微博热搜。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民法典第577条概括描述了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举证的角度,依据本条,守约方举证证明存在违约事实即可,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在违约责任的基本归责上,我国合同责任归责的一般原则即为严格(无过错)责任。与之配套的是“与有过失”“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等规则,如《民法典》第592条“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根据过错来确定是否能够减少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


在银行卡盗刷的场景下,持卡人遭受资金的减损,为什么银行要被视为违约方?


进一步从司法判决来看,很多法院主张他人盗刷并非直接侵害储户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储户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在,银行仍应履行向储户支付存款利息的义务。


从利益权衡的角度,最高院认为发卡行“具有相较于持卡人更为强大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在提供银行卡产品获得收益的同时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这符合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险的法理以及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因此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被视为发卡行的应有义务。


顺延这样的思路,《银行卡规定》完美的对应了《民法典》中无过错归责原则、与有过错、减损义务的相关规定,在持卡人与发卡行合同关系下,构建了如下的责任体系:


法条

   对象

诉由

责任承担

第7条

借记卡持卡人

银行卡盗刷,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

发卡行

第7条

信用卡持卡人

银行卡盗刷,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发卡行

第7条

发卡行

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

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卡行可减少损失赔偿额

第7条

发卡行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卡行可减少损失赔偿额

 第10条

持卡人

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宣传资料载明其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该允诺具体明确,据此请求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10条

持卡人

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支付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网络盗刷,请求判令该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

           2.侵权责任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民法典》中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如《民法典》第1165条、1166条),也配套有“过失相抵”的规定(《民法典》第1173条)。


在收单行与发卡行不是同一银行的情形下,持卡人与收单行未建立合同关系,《银行卡规定》在侵权的思路下进行了责任安排:


法条

对象

诉由

任承担

第11条

持卡人

收单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或者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审核义务导致发生伪卡盗刷交易,请求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

收单行或特约商户

第11条

收单行或特约商户

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相应责任

                                                                              

四、赔偿

          1.持卡人的赔偿           

从银行卡盗刷案件的结果来看,持卡人除了面对账户钱款的减少,还经常会面对不良征信记录的报送,相关诉讼争议非常多。


《银行卡规定》第13条给持卡人的金钱赔偿加了个帽子,“因同一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主体主张权利,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意图去避免持卡人重复受偿。


第14条明确了银行卡盗刷诉讼中持卡人的“不良征信撤销”权,“(持卡人)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卡行的追偿        

从发卡行与收单行的关系来看,二者基于银联规则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共同遵守银联规则,收单行作为受托方代为支付,本身也承担保障持卡人安全的义务,《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明确列举了在欺诈等情形时发卡行可退单或追偿的情形。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盗刷者作为侵权的最终责任人,任何主体均可向其主张侵权责任。


《银行卡规定》基于法理与实际业务规则,对追偿进行了强调与明确:


法条

先行承担责任对象

追偿对象

第11条

发卡行

存在过错的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

  第12条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

      盗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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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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