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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直接作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财务工商税务风险(一)

贸易金融 2022-04-05
作者:齐精智律师
然人包括未成年人可以直接作为股东设立公司并控股多家有限公司,齐精智律师提示自然人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并直接控股多家有限公司的弊远远大于利,不建议自然人直接控股多家有限公司。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 公司法上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风险。
自然人直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无论注册资金是否实缴都有可能直接向公司债务人承担责任,且有可能不限于认缴出资范围内。
1、自然人通过认缴方式出资设立有限公司,股东要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自然人以认缴出资的方式设立有限公司的,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该自然人股东具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要求自然人股东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可以加速到期,自然人股东必须在认缴出资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在公司解散中,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在公司破产中,股东认缴出资立刻到期。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自然人实缴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时,股东依然可能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且不限于认缴出资范围内。
1)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 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 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0) 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 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自然人控股多家企业时,无法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三、自然人转让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前,需要取得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四、自然人作为股东时的税务风险。
1、个人从有限公司分红适用比例税率20%,不并入综合所得,不用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自然人从有限公司分红的综合税率为40%
2、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个人股权转让方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是否取得股权转让款无关。
3、自然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4、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1)自20161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非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自然人股东向企业拆借使用的资金,不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是无偿还是有偿,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应视为红利分配,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自然人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并直接控股多家有限公司的弊远远大于利,不建议自然人直接控股多家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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