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风险管理第一章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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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卓然
来源:供应链法律
前言:融资性贸易风险管理系列,通过对数十个最高院判例进行梳理,分别从法律关系、交易模式、真实性、交货、收款、交易文件、担保、印章、刑民交叉、程序等十部分进行总结。
融资性贸易的纠纷,常见类型有以下几类:
1.收款后未交货
2.交货后未能收到款项
3.交货后收到汇票但到期不能兑付
4.付款并确认收货但不能实际提货
5.货未按合同交给中间买方而交给最终买方
6.提供担保但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知道有这些纠纷,有机会提前预判风险,并考虑相应防范措施。
比如说,就算拿到担保,出事后要求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时,是有可能被拒绝的,拒绝理由也会有多种。
所以,要考虑结合具体交易,能否再要求其他保障,或者针对潜在的拒绝理由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要分析融资性贸易案件,从中吸取对风险管理有用的地方,可以用法律关系这一工具来切入考虑。
法律关系是什么?简单来说有两点:
1.法律关系是法律所支配的关系
2.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像一个框架。
在这框架下,如果有约定,就按约定履行。
如果没有约定,就要考虑构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再适用相应法律关系下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定。
比如说,收款后未交货,又没有关于退款的约定,怎么办?
这时候,就要考虑是否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在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情况下,卖方要交货,买方要付款,这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卖方收款后未交货,这情形有机会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就有机会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退款了。
每一步都是严谨的,要么有合同依据,要么有法律依据,不能凭感觉来做。
总的来说,法律关系可以:
1.确定交易性质
2.梳理交易模式
3.识别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
4.判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中,各方构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是常见的争议点。
经常出现争议的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
1.买卖合同关系
2.委托合同关系
3.借贷合同关系
4.保管合同关系
5.担保合同关系
比如说,“名为贸易,实为融资”,就是主张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构成借贷合同关系。
一旦这主张成立,法院就不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来认定,而是在借贷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来认定了。
构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会出现争议,各方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同样有机会出现争议。
并非签合同才存在法律关系,各方之间没有签合同也有机会存在法律关系的。
融资性贸易参与主体众多,这个风险要小心。
判断合同构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主要从以下几点来综合考虑:
1.合同名称
2.合同内容
3.合同履行
4.订约目的
就合同内容这方面看,如何判断合同性质是否买卖合同?
典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会有如下内容:
1.标的物规格和数量
2.结算单价
3.支付方式
4.交货地点
对其他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看《民法典》合同篇第二分篇,里面有19种典型合同的具体规定。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总结:
1.记住“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工具
2.交易中注意是否与他方存在法律关系
3.考虑具体构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4.判断时要找具体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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