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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开展表外贷款业务13笔、金额56.7亿元:三名银行员工获刑!

贸易金融 2022-04-05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早在五六年前,为了规避国家对银行贷款投向监管要求,有些银行通过表外贷款、理财、金融投资等方式对一些国家限制性行业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融资,很多操作都不是那么规范,暗箱操作、私下担保也较为普遍,极易引发银行案件发生。本文分享的案件虽然发生在8年前,披露的内容较为详细,但仍然值得我们银行信贷从业者研究与深思:业务创新必须符合监管要求,不能为了业务发展盲目、毫无边界的创新,否则最终只能自食其果,同时相关管理者对各类业务创新要加强管控,防止相关人员打着创新幌子,谋取个人私利,造成风险。

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月1日,时任甲银行上海同业合作部王某1及北京投行部何某至壹支行所在地,在与壹支行8名员工交流过程中,壹支行反映说因为上级不批准,企业在支行贷款困难,王某1就和他们说“表内贷款”上级不批准,可以做“表外贷款”业务,就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出资,甲银行出具担保,由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来放贷。


自此,壹支行开始踏上表外贷款业务这条不归之路。时任甲银行A分行壹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李某,与时任甲银行A分行壹支行行长助理的孙某、时任甲银行A分行壹支行客户经理钟某一起,分工合作,在未取得甲银行总行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开展“表外贷款”业务的方法,违规向贷款的实际出资金融机构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保函》、《承诺函》、《补充说明》等文书,以及签订《信托收益转让协议》、《资产业务合作协议》等协议,以此为某科技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向金融机构所借贷款提供担保(注:壹支行担保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向放款金融机构提供兜底担保,二是由系统内其他分行向放款金融机构提供兜底担保,壹支行再向该分行提供反担保,这两种担保都在上级机构未批准情况进行的),使甲银行A分行壹支行实际承担贷款风险。至案发时,李某、孙某、钟某共违规使甲银行A分行壹支行承担风险向8家企业担保贷款13笔,金额共计为人民币56.7亿元。


孙某在以甲银行A分行壹支行工作人员身份为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理1.6亿表外贷款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将合同约定应由甲银行A分行壹支行收取的320万元通道费私自转入由自己控制的王某4银行账户,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李某、孙某、钟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八家用款企业出具多份保函,致甲银行A分行壹支行实际承担金融风险数额达56.7亿元,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钟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利用其在甲银行A分行壹支行担任行长助理并经手结构化融资项目业务的职务之便,为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将应由甲银行A分行壹支行收取的2%的通道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既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又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一)孙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李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三)钟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发原因


对于壹支行违规开展表外贷款业务,上级机构即甲银行A分行事先还是有些感觉的。2013年4月,甲银行A分行行长苏某发现壹支行存款增长非常好,就直接给李某打电话,质询“支行存款涨得那么好,是不是把贷款卖了兜底增加的存款”,当李某表示没有时,苏某立马要求支行管印的蒋某2将支行用印登记簿传真过来。而李某和孙某要求蒋某2将用印申请表和用印登记簿全部拿到酒店,等蒋某2到酒店后,要求其将表外业务的审批表另夹保管,把用印登记簿剔除表外业务后再抄一遍,原来的用印登记簿销毁。


(点评:苏某作为行长也许称职,但是搞监督不够专业,马上电话要求传真用印登记簿,明显打草惊蛇,给了对方造假的机会,如果是笔者来做,在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我会直接到壹支行找到蒋某2,要求其交出用印登记簿,如果此时能证实,那么甲银行也不用承担这么大的风险,三名银行员工也许判刑也不用这么重)


由于苏某拿到的是没有了表外业务的用印登记簿,自然发现不了什么问题。但苏某仍然不放心,2013年7月,甲银行A分行对壹支行的计算机进行一次检查,将支行所有办公电脑进行封存,在钟某、李某2的电脑里发现:若干份违规信贷审批批复,还有A分行给壹支行办理同业业务的授权书,还有PS的总行、A分行、壹支行的公章。


同时发现孙某职务侵占320万元的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6亿元表外贷款业务存在众多违规问题:一是调查报告未经有权人审批;二是未经授权私自向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函;三是委托贷款没有进入银行内部管理系统;四是让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充当中介参与这笔业务,并收取中介费不符合甲银行的常规;五是按照常规办理该笔业务绵阳支行应该有收益,但这笔业务壹支行没有任何收益。这笔贷款所涉及到的业务都是甲银行自身可以完成的业务,不需要找中介方来完成,所以这笔贷款不需用中介机构。需要收取相关费用也是甲银行自己收取,更不可能让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六是在对该旅游公司这笔贷款当中,没有相关有权人的签字,上级行的审批意见书也是伪造的


面对上述检查发现如此严重的问题,甲银行A分行只是对壹支行行长李某进行诫勉谈话,罚款5000元。(注:这点也是让笔者不可思议的地方)


点评:甲银行A分行苏某封存电脑的检查思考,的确简单直接有效,笔者也是学习了,但是检查后发现问题没有进一步深入挖掘,对如此严重的问题只是蜻蜓点水的问责,另外还存在故意隐瞒重大违规事项且未报送给上级机构,这些都是导致上述案件风险进一步放大的原因。


上述案件最终事发是2014年4月,壹支行提供反担保的同系统B分行上门要求壹支行确认对外担保事项,以此引来总行全面检查以及报案。总结甲银行A分行对壹支行管控:有管控,但未深入,发现问题,未处理,未上报,丧失了最佳的风险处置时机。


仍存在重大疑问未能解答

尽管法院已经对涉案三名银行员工作出了判决,但判决书显示,上述13笔、56.7亿元表外贷款业务均存在中介介入情况,上海两家中介公司累计收取财务顾问费1.1亿元,这两家中介公司法人代表均为王某4,而王某4是四川绵阳一个养猪农户,被壹支行行长助理孙某及其妻子带到上海以其名义成立公司,走之后一个小宋的司机给了1000元,并且把自己农行的卡给了孙某,这张卡也是孙某用来收取旅游公司320万元通道费。

判决书没有对上述1.1亿元的财务顾问费流向进行披露,笔者认为,如果继续追踪上述资金流向,也许可能是另外一个案件。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川0116刑初92号《李某、孙某、钟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总结与启示

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银行表外贷款、理财、金融投资的规范,上述案件发生的空间越来越少,但并不等于类似的案件不会发生。上述案件发生的关键还是在于银行员工风险合规意识淡薄,误以为只要创新就会存在套利的空间。在笔者看来,当前任何为套利的创新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违规,长期以往,创新会成为违规的借口,最终都有可能引发风险,甚至案件。正如原重庆市市长黄奇帆用三句话归纳金融的本质:为有钱人理财,为缺钱人融资;风险、杠杆、信用;为实体经济服务。我们银行信贷从业者只要始终坚守金融的本质,怀有对金融的敬畏之心,坚持风险合规底线,那么任何创新自然不会偏离轨道,才能走得更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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