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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时,出租人对租赁物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贸易金融 2022-04-05

作者 | 齐精智律师

来源 | 贸易金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1条则明确规定:“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齐精智律师提示在融资租赁成立时,出租人对登记后的租赁物享有优先权。但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时,因丧失租赁物的物权担保功能,出任无法行使取回权或对租赁物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的,《融资租赁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形式上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融物的事实,双方实际上仅是借贷融资关系,虽融资租赁行为系其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但其隐藏的民间借贷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原判决以本案系企业间民间借贷关系,确认《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73号】


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的3种情形


1、(2018)最高法民再373号,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华纳国际(铜陵)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认为:当事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形式上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融物的事实,应认定双方系借贷融资关系。


2、(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认为: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租赁物应当客观存在,并且为特定物。没有确定的、客观存在的租赁物,亦无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3、(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认为: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三、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的,因丧失租赁物的物权担保功能,无法行使取回权或对租赁物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1条则明确规定:“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只是交易手段,其目的是用于担保租金债权能够获得清偿,是借助了所有权构造的交易模式达到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目的。因此,透过融资租赁“所有权”的形式,可见其“担保”的本质,“所有权”只是形式与手段,“担保”才是目的,即为了保障租金债权的实现,出租人在行使权利时,手段不能超过目的。融资租赁交易功能化之后,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所获得的利益均不得超过其租金债权总和。若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则出租人必须履行清算义务,将取回的租赁物价值与出租人的损失进行抵扣(“多退少补”),避免出租人因取回租赁物而获得额外利益。


1、融资租赁有效成立,出租人对登记后租赁物享有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752条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至于出租人能否主张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则取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办理了登记。根据《民法典》第745条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办理登记时,对于出租人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仅支持其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的请求。


2、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的,出租人对租赁物无法优先受偿。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1条则明确规定:“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因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合同不涉及担保功能,即使依据《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对租赁物办理了登记,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也不能对租赁物行使优先权。


综上,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借贷的,出租人对租赁物无法优先受偿!

 

作者简介: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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