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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宣布:禁止这类资金回流境内,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贸易金融 2022-04-05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1月29日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重点关注内容有:


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


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


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9月18日至10月3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币种及折算汇率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二、建议明确境内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外币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境内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的,不论币种均需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建议调整境外贷款使用范围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主要考虑:境外贷款应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真实合理的经营需求,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规避其他监管要求。

四、建议进一步明确涉及跨境担保的报送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涉及跨境担保业务时,银行应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通知》不再提出额外要求。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数据报送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境内银行除需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外,还需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续将进一步明确数据报送内容和路径。

六、建议进一步明确通过分账核算单元及离岸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一是明确分账核算单元发放的外币贷款与人民币贷款管理逻辑保持一致,使用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二是明确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遵循外来外用原则,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七、建议调整部分参数设置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一是考虑到口行一级资本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的特殊情况,将口行境外贷款杠杆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盖其存量业务及未来增长潜力;二是针对一级资本规模较小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式设置,对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在20亿元以下的银行,统一给予20亿元的余额上限。
通知提到,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此外,还有部分涉及《通知》落地细节的意见和建议,官方将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落实。
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按照《通知》规定,引导境内银行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提升跨境业务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有3个月过渡期,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按《通知》要求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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