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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离婚一年多还被起诉!渣男前夫遭曝光,老实人竟干这种事!

2017-03-12 杭州网


现实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往往真相扑朔迷离,处理起来困难重重。最惨的不是离婚,而是离婚后还要为前任还债。


萧山妹子「wu9p」离婚1年多,她还因为前夫在外借的高利贷而被起诉……



11日下午,网友「wu9p」在网站发帖说:

首先,我要谢谢我的闺蜜,在我离婚以后给我征婚。


15.7.31是我离婚的日子,那时候,我女儿出生才3个多月,很多人一定会说,这么小的孩子没有爸爸多可怜,什么事情不能忍一忍?我希望各位能看完我的故事,然后再来做这个评判。


我跟这个渣男是原单位同事介绍认识的,我只能说,一个人的外貌真得很重要,这个渣男长得很老实。最起码出了事情,没有一个人相信我说的话。就算我跪下来,跟我舅妈、爸妈说这个人不对劲,也没有任何一个人相信我。


我们相处一年结婚,这个期间跟平常的情侣一样,没有发生什么特别的事情,性格在我看来也算是很合得来。但是结婚以后,什么本性都暴露了。


结婚一年后的愚人节,我的人生开始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我去银行取钱,发现存折内所有的钱都被取走了!这个存折是我爸妈给我的嫁妆钱,我永远记得那一天,我跟我妈妈抱在一起质问他,钱去哪里的画面。


他说他在外面开游戏机店,亏完了。看着钱不多,所有的人都劝我放过他一次,我完全是个心软的人,我答应了。当没有发生过这个事情,继续好好过日子,期间他爸妈从来没有说过他儿子一句不是。


然后到了7月,这个渣男,打电话给我爸爸,说外面欠了20多万,我爸妈买给我的车也抵押掉了!我爸妈,这次都不再让我放过他。但是那时候,我怀孕了。然后这个渣男的爸妈,直到知道我怀孕才放低姿态说,来给他还债,然后找人来说服我们,期间发生了很多很多的事情,导致最后,我们还是再一次地做出了退让。


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发生在我生完孩子的第三天,这个渣男,把我结婚的金器拿出去当了!然后我月子都没有坐,就回了娘家。至此,这个渣男就离家出走了。小孩的出生证什么的都是在我们每天轮番地打电话、安抚的情况下才回来办理的。


出了月子,他说一定痛改前非,找个工作。结果,一切都是骗人的。他再一次偷了我的身份证,伪造了委托书,抵押了我的车!在我睡梦中,把我的支付宝内的钱全部转移,顺便开通了蚂蚁借呗等一切能以我名义拿到钱的,包含我的两张信用卡。


我用生命威胁他,跟我离婚,最后,他终于答应离婚。可是给我留下了8万多的债务,所有微信、支付宝、信用卡,能透支的,能拿钱的都拿走了。


离婚后,还发跟其他女人上床的文字给我。我起诉他,可是婚姻法就是那么残忍。直到离婚一年多,我还因为他外面借的高利贷被起诉。某一天在地铁通道迎面走来,都没有看看自己的女儿一眼。


离婚以后,爸妈帮我还了那个渣男以我的名义借的所有债务,我就算再不舍得,也只能让我女儿早早断奶,开始工作。我的工作本来是双休的,可是为了挣加班工资,我没有一天不想着多挣一点,因为这个渣男连抚养费也不肯给。


现在女儿都两岁了,都没有来看过一眼,包括他的爸妈。


我在现在的单位,没有一个人知道我已经离婚,我不希望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我,我只想默默地上班、下班、加班,每一次拿到工资,能多给女儿买点东西补偿她。每天下班,我都希望自己能多陪陪她,我无法给她完整的家庭,是妈妈的错,我要是果断一点,也许她就可以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


希望有心的人,可以给我们母女幸福安稳的人生的人,出现吧,我不想姑娘去上幼儿园是妈妈一个人陪着。



婚姻法24条这样解释了

离婚后还要替前夫还债吗?


网友说:「直到离婚一年多,我还因为他外面借的高利贷被起诉。」


为什么会这样?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是为了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但没想到却让很多离婚的「中产」女性背上债务。她们大多因前夫出轨、家暴、赌博等原因离婚。离婚后,若干债主突然跑来称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今年2月28日,针对现实家事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两款:


①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对于24条的补充规定,则直接明确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个「亮点」,不过法律界人士还期待能够在举证责任等问题上有更进一步的开拓。


比如赌债,借条上往往书写的是「用于经营」,「用于周转」等,在债务性质的认定上,就关系到举债人配偶的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权衡问题,如果真的是经营所借债务呢?


举证难恰是造成无辜方司法失利的重要环节。而今,民法总则草案已过三审,期待酝酿中的民法典采纳民意,为民众带来更精致、更智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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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萧内网萧山论坛(wwwzaixscom)、杭州交通918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本期编辑:沐雨

如此渣男,小编也是醉了,姑娘们睁大眼睛啊!你怎么看?留言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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