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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叛逆期“不听话” ,父亲到法院:“还给前妻养吧!”

杭州网 2019-08-17

2月14日 

浙江省离婚案件司法大数据发布

数据显示

有34.21%的离婚纠纷

因生活琐碎而造成!

30.16%因分居而造成

感情基础薄弱成为

造成离婚的第三大原因


离婚时,最多的牵挂

不是房子,不是车子

而是孩子

抚养权归属成为最大的请求


然而却有一位父亲

好不容易赢得了女儿的抚养权

如今却要向法院起诉

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这又是什么操作呢?


事情还得从2005年开始说起


2005年,张先生和林女士结为夫妻,婚后不久就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然而,好景不长,在一次次因为琐事的争吵中,两人的感情消磨殆尽。


2014年,林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官主持调解下,两人达成离婚协议。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两人约定时年9岁的女儿由林女士抚养至2017年9月底,此后再由张先生抚养至成年。

离婚后,林女士又重新组建了家庭,女儿跟随她迁往外地生活,直到2017年10月才回到张先生身边。可是,这才过了一年多,张先生却又来到台州市仙居县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她妈妈好多次私下给她零花钱,还在上课期间带她出去玩,妨碍我教育女儿,非常影响女儿的学业。既然这样,女儿还是还给她吧。”


说起女儿,张先生表示挺无奈的,女儿从小就跟妈妈比较亲,现在又正处在青春叛逆期,自从跟他一起生活后,一直不服从他的管教,对他的话从来都是左耳进右耳出,成绩也一落千丈。

林女士则辩称,离婚时之所以作出先由她抚养再让张先生抚养的约定,就是为了有利于女儿的成长。女儿跟随张先生生活后,张先生并没有花心思在女儿的心理辅导和教育上。听女儿说,父女俩平时很少交流,这才导致女儿叛逆。


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父母一直是孩子成长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夫妻离婚后,夫妻关系虽已终结,但双方依然是孩子的父母;家庭既已不复,父母更应该给予孩子完整的爱,不能因为成年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对待孩子这件事上,父母不能相互推诿责任,更不能向孩子播撒仇恨的种子,只有摒弃前嫌,同心同德,关爱呵护,孩子才能不负春光,向阳生长。”


为了减少对孩子的影响,承办法官更多地对父母双方进行了教育,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想法,希望双方能够更好地将孩子健康抚养长大。


法官说法

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但是在本案中,首先,被告林女士并未向法庭作出愿意将女儿变更抚养的意思表示,女儿也未出面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其次,原告仅以庭审陈述并不能证明存在上述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即使女儿不听话,也并未达到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因此,原告仍应积极履行关爱、抚养女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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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天平(zjsgjrmfy),转载已获授权。

编辑:孙莉莉


离婚只是一段关系的终结,家庭既已不复,父母更应该给予孩子完整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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