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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牡丹江市本级拟新增(变更)定点医药机构的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拟确定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5日。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牡丹江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反映(受理电话:0453-12393 受理地址: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莲花湖路585号民生大厦418室  医药招采服务管理部)


附件:评估合格名单

牡丹江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7日



来源 | 牡丹江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牡丹江医保

编辑 | 石鑫

统筹 | 臧喆

审核 | 崔然

监制 | 赵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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