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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举报身边的安全隐患!!!

了解安全生产举报相关政策请往下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被注销或者吊销、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挂靠资质和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机构从业人员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实名举报人员保护措施

一、群众来举报时,由专人负责接待,无关人员要回避;

二、对不愿公开姓名的举报人,上级向下级转信时,可移送抄件或复印件,不注明举报人姓名;

三、对举报人要求不下转的举报材料,原则上不得下转,如有必要下转,要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

四、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亲友或与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情况;

五、办案中必须与举报人联系时,要讲究方法,选择适当场所,防止暴露举报人;

六、向举报人回复查处结果时,不得在信封上署应急管理部门名称;

七、除办案卷宗外,不得在其他材料或出版物上暴露举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办理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九、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 | 牡丹江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 | 苗馨文

审核 | 崔然

监制 | 赵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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