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4日,市民周女士花110万元在龙城大街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双方签订合同后,周女士支付了68万元首付款。但是,直到房屋交付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未把房屋预售许可证办好。为此,周女士将这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68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小店区法院一审认为,购房合同签订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因此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因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开发商返还周女士购房款68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两倍赔偿损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太原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小店区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以维持了一审判决(以上新闻来源于2015年6月29日《太原晚报》)。
通通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相信是对广大购房者的一个利好,毕竟大多数时候,购房者都是天然弱势的一方。能这么旗帜鲜明的支持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大家应该在下面点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