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传销头目】被告人童宁、刘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921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宁,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年11月25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5日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霞,女,1987年1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5月26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5日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宁、刘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宁、刘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童宁在安徽省合肥市通过传销人员段钦(已判刑)的介绍,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实为按层级发展人头获得分红返利的“连锁经营”模式的传销组织,并成为严伟(已判刑)、段钦的直接下线。该传销组织的具体运作模式是:加入者须以3800元购买一份虚拟“产品”后,继续购买的份额以3300元每份的价格购买,当加入者以69800元购买满21份“产品”份额后,就可以单独发展下线,同时向上晋升一级,并规定每名成员最多可以直接发展三条下线。通过这种层层复制,呈几何级数不断扩大组织,形成上下级关联的网络体系,网络体系人员按“五级三阶(晋)级”得以逐级晋升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即三等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为低级职务;经理为中级职务;老总为高级职务),并对所购买虚拟“产品”的钱财按比例逐级瓜分,并从中获利。2012年4月,被告人童宁发展被告人刘霞及黄琴为其直接下线,累计发展下线人员40余人,并于2014年4月晋升为高级经理(俗称“老总”)。
被告人刘霞加入“连锁经营”传销活动后,期间担任过该传销组织的自律总管,并发展史臻龙和林桃香(均在逃)为其直接下线,共计发展下线人员30余人,并于2014年6月晋升为高级经理(俗称“老总”)。
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童宁主动到南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刘霞主动到南县公安局投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宁、刘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童宁、刘霞的到案说明及户籍资料、“2·28”案证人证言指证表、上线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童宁、刘霞银行账户信息及表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绘制的传销网络图,证人梁某某、刘某、孙某、白某某、刘某某、刘某1、方某、谭某某、杨某、周某某的证言,同案犯严伟、段钦的供述,被告人童宁、刘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宁、刘霞以“资本动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所处层级为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超过三十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宁、刘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童宁、刘霞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在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南县公安局冻结的被告人童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堡支行的存款15240元列抵罚金予以收没,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刘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的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彭勇军
审 判 员 熊罗生
人民陪审员 蒋 秀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叶
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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