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丨发展下线30余人 三位传销“老总”获刑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被告人许某、叶某、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11月起,被告人许某、叶某、刘某等人相继加入“1040国家工程”传销组织,并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地区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模式运作,五级即组织内人员分为ABCDE五个级别,按各人名下直接或间接发展加入组织的人(俗称下线)包括其本人,总共购买的份额数进行级别的划分。1-2份的为实习业务员(即E级),3-9份的为业务组长(即D级),10-64份为业务主任(即C级),65-599份为业务经理(即B级),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即A级,俗称老总)。采用每份3800元的所谓份额概念,如果一次性购买多份,第二份开始按每份3300元计算,即每人加入需一次性购买21份缴纳69800元入门费(即申购款)。该传销组织实行层级管理进行拉人头,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钱财。
2016年11月,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抓获被告人许某、叶某、刘某等人。被告人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有张某、孙某等33人,刘某的上线为叶某,叶某的上线为许某,许某还发展了下线成某等人。许某、叶某、刘某均为A级人物(“老总”级别),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负责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工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叶某、刘某以“1040国家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采用五级三晋制的模式,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认罚,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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