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代理犹如传销 记者调查:微商乱象背后的监管之惑
记者 姜涛
本想通过做代理的方式成为一名微商,结果却发现对方宣称的轻松“致富路”犹如传销。
“不仅淘金不成,反而遭遇投诉无门。”
说到微商,相信许多市民并不陌生,与正规电商平台不同,微商平台上的买卖双方均不受第三方平台的制约和监管,同时,由于微商存在于每个人的社交软件和交际圈中,自由度高、流动性大、虚拟性强,很难进行监管。
微商乱象的背后究竟暗藏哪些陷阱?是什么令如此之多的“淘金者”坠入陷阱?造成这种乱象的根源又是什么?
日前,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市民遭遇犹如传销的微商面膜
借助微信朋友圈赚钱,成为一名微商,是眼下许多年轻人追捧的“生财之道”,然而这条看似时尚、轻松的“致富路”,却并非坦途。
10月31日中午,家住张店的贺晓菲向记者讲述自己的经历时,显得既无奈又愤慨,一次投资式的微商经历,彻底颠覆了她对微商的看法。
“明显就是骗人的,之前说得天花乱坠,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感觉就像是在搞传销。”
贺晓菲所控诉的对象是此前在其微信朋友圈内销售面膜的一名微信好友,她本人曾多次通过对方购买各类化妆品,一来一往两人变得熟识。
贺晓菲告诉记者,1个月前,她注意到对方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内推销一款自称是国外进口的面膜,看上去面膜的销售情况甚是火爆。
“对方说有亲戚定居在国外,常年从事关于化妆品的跨境电商生意,拥有价格低廉的货源渠道。”贺晓菲说,看着对方每天在微信朋友圈内晒的有关面膜的电子版证书、检测合格证书以及销售量和与其他买家交易的截图,她最终动心了。
“单批次2000元钱起底,可以买50盒,均价40元钱一盒,如果一次拿5000元钱的货,则可以买150盒,相当于30多元一盒,而这款面膜对方在微信朋友圈的单盒售价为80元。”
贺晓菲花5000元钱成了对方所招募的代理,后来她发现,所谓的面膜生意与自己做微商的初衷相差甚远。
“为了更快地销售自己手中的面膜,我向对方取经,对方却建议我不要将赚钱的方式仅局限于销售面膜本身,让我想办法招募代理,称只要为其成功招募一名代理,我便可以从拿货款中获得百分之三十的提成。”
贺晓菲隐约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以发展下线的方式进行获利,她怀疑这可能涉嫌传销。
心生疑虑的贺晓菲开始对存在于微商平台的这类销售模式进行详细查阅,结果发现不仅是她购买的面膜,目前微商平台存在很多以代理销售产品为幌子,靠发展下线会员进行获利的疑似传销行为。
“因为微商的特殊销售方式,根本没办法进行维权,之前我曾就退货一事联系过对方,对方称招募代理概不支持退货,后来再联系,对方将我拉入黑名单。”贺晓菲说。
》》记者调查微商平台的诸多乱象
微商乱象的背后究竟暗藏哪些陷阱?是什么令如此之多的“淘金者”坠入陷阱?造成这种乱象的根源又是什么?11月1日至2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11月1日上午,通过对微商信息平台的浏览记者发现,目前,存在于微信朋友圈内的商品信息,受关注度较高的大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女性常用的各类化妆品;二是与减肥有关的各类保健品;三是靠口碑相传的各类食品;四是以海淘、代购为名却难辨真假的各类皮具箱包。
记者以买家的身份与一名销售“减肥药”的商家进行攀谈,对方称自己销售的这种名为“随便果”的商品目前市场销售情况异常火爆,每天销售额平均3000多元。
“5到10盒为一个阶段,一个月保证可以瘦10斤以上,不仅可以减肥、排毒,还能降血压、治痔疮,甚至可以治疗痛风等疾病。”上述商家说。
当天下午,记者经核实后发现,眼下,在微商平台销售火爆的这一种商品,其出品商的经营范围既不包含药品,也不包括保健食品,多数微商在销售时所标注的诸多功效,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最令人担心的还是各类食品,以食品经营为例,很多商家或是个人,随便注册一个微信公众号便可以销售食品,甚至连营业执照等最基本的资质证明也没有,消费者一旦食用了来路不明或不卫生的食品,不仅会危害健康,还会面临维权难的困境。”
2日上午,淄博一正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宋斌向记者透露,目前,微商平台中的“三无”商家不在少数,这类商家虽然打着“官方正品”、“厂家授权”的旗号,其经营行为却游离于传统电商的信用体系之外。
“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许多不法微商的好评率和成交率并非如消费者所见所闻,各种令人心动的截图,实际上都是通过支付宝转账截图器和微信对话生成器等交易记录造假工具实现的。”
宋斌介绍说,眼下,活跃于微信朋友圈内的各类微商在经营过程中不需要提供身份证信息,无需办理营业执照,这也直接导致了微商平台成了许多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外之地。
“新近出现的要求发展下线、层级分明的微商招募代理模式,则具有明显的传销倾向,令人防不胜防。”宋斌说。
》》专家说法监管缺失亟待立法
那么,出现于微商平台的此类招募代理模式,究竟属不属于传销?
11月3日上午,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傅强对此表示,《禁止传销条例》中指出,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成员,通过对被发展成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成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是要求被发展成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自2017年以来,出现于微商平台的此类消费骗局可谓层出不穷,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身陷消费及投资陷阱,因此,在面对高额回报诱惑时,消费者除了应该结合违法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加以识别,还要理性分析消费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
傅强介绍说,与正规电商平台不同,微商平台上的买卖双方均不受第三方平台的制约和监管,同时,由于微商存在于每个人的社交软件和交际圈中,自由度高、流动性大、虚拟性强,很难进行监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早在2015年,国务院曾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快“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研究调整完善不适应“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
11月3日下午,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产业经济学副教授左月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微商的定义上可以看出,基于社交媒体的新型电商被称为微商,主要分为基于朋友圈的C2C(个人对个人)微商和基于微信公众号的B2C(商家对个人)微商两大类。从发展轨迹上看,微商始于2012年底,经过2013年、2014年的发展,进入2015年后驶入发展快车道。
“从微商的发展现状不难看出,微商模式仅仅是互联网向移动互联网转变过程中所带来的乱象中的一种简单的投机行为,假如有一套相对完善的规范体系以制约其销售和服务,微商必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而变得更大更强。”
左月华介绍说,鉴于此,面对微商这一新的商业模式和市场形态,需要在法律层面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让监管有法可依,将微商纳入法律监管的轨道,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鲁中晨报-鲁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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