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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以推广“联通4G”为名传销 3被告获刑

2018-02-14 防忽悠指南针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 (记者 刘文新)“预存9999元话费,可获赠一部3999元的联通订制手机,两年之内每个月返还396元,并可在联通4G商城消费。”这看似是联通公司的业务推广,实为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传销陷阱。近期,胡某裕、陈某可、邹某新等3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年4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记者了解到,“联通4G”传销项目源自河南省。2014年11月,个体工商户孙某春(已判决)伙同他人,成立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谎称是中国联通公司的内部单位,以购买联通公司手机及手机卡套餐为由,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成为“4G商城”注册会员,发展下线,并通过人头抽成、层级奖励、晋升职务等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4年12月,四川自贡人胡某裕同何某(另案处理)到河南郑州考察“联通4G”项目后,经何某介绍,成为了“联通4G”会员。2015年2月,为推广“联通4G”,胡某裕在重庆将南岸区人陈某可发展为下线。随后,陈某可在重庆綦江区将李某山(已判决)发展为下线。李某山又将陈某渝(已判决)发展为下线,并和陈某渝一起将綦江区人邹某新发展为下线。此后,李某山、陈某渝和邹某新3人,在重庆綦江、贵州桐梓等地发展下线40多人,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90余万元,层级达到3层以上。

  传销下线刘某华透露,是一个亲戚向他推荐“联通4G”这个项目的,声称交9999元就可成为联通会员,获得联通业务推广资格,并获赠送两年话费(每月返还396元)及一部3999元的联通定制手机。有了会员资格,其身份就由买方变成了卖方,并从中赚取提成。如果能够发展两个人订购这个“联通4G”套餐,就可得到第一层3000元的推广奖,第二层再往下发展,又可得到5000元,并且还有点位奖。随着会员数量的逐渐增多,其级别可从普通会员提升为营业主任、渠道经理、市场总监、渠道总监,最终荣升为渠道股东。级别越高,获得的点位奖就越多。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邹某新、胡某裕、陈某可3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先后被綦江区公安局抓获。2016年8月30日,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3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裕、陈某可、邹某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联通4G”项目为借口,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按照相应的层级,相应的返利规则,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近日,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胡某裕、陈某可、邹某新等3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1年8个月,缓刑2年2个月;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附:同类案例判决书:

被告人鲍志兴、张文礼、卢晓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c8a9684-727f-4011-abd6-a7380100c238&KeyWord=%E7%B2%BE%E5%BD%A9%E5%9C%A8%E6%B2%83

      发布日期: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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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内0402刑初409号


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志兴,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3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占禄,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文礼,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再次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3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显民,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晓芳,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荒村第八组55号,捕前住包头市青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永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志兴、张文礼、卢晓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鲍志兴、张文礼、卢晓芳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志兴及其辩护人崔占禄、被告人张文礼及其辩护人张显民、被告人卢晓芳及其辩护人田永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鲍志兴、张文礼、李某某1(另案处理)、杨某某1(另案处理)伙同关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卢晓芳等人,在赤峰市红山区、松山区等地,以投资加入”精彩在沃4G商城”会员的方式,组织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截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志兴伙同张文礼、卢晓芳等人组织领导以投资加入”精彩在沃4G商城”会员的方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鲍志兴系自首,被告人张文礼、卢晓芳如实供述罪行。

被告人鲍志兴、张文礼、卢晓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鲍志兴辩护人崔占禄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志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持异议;鲍志兴在传销组织中处于虚职地位,对于传销组织急剧膨胀发挥的作用有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对鲍志兴从轻、减轻处罚。张文礼辩护人张显民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文礼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卢晓芳辩护人田永伟的辩护意见: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卢晓芳本身也是受害者,投入了全部积蓄,主观恶性小,在本案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参照从犯量刑,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应减轻处罚。

庭审中查明,被告人鲍志兴在传销组织中主要负责报单和发放手机,被告人张文礼在传销组织中主要负责讲课,被告人卢晓芳在传销组织中主要负责给新加入人员讲课。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鲍志兴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传销人员讲课录像光盘,辨认笔录,办案说明,证人刘某某1、韩某某1、慕某某、赵某某1、滕某某、刘某某2、韩某某1、刘某某3、徐某、阿某某某某某、哈某某某、胡某某某、娜某某、其某某、浩某某某某某、奚某某、张某某1、牡某、王某某1、邓某某、杨某某2、王某某1、吕某某、王某某2、宋某某、刘某某3、王某某3、刘某某4、李某某3、李某某4、张某、金某某、张某某3、高某某1、王某某4、隋某某、王某某5、杨某、高某、高某某1、徐某某1、韩某某2、韩某某3、刘某某5、杨某某3、刘某1、鞠某某、刘某2、张某某4、赵某某2、刘某某5、刘某某6、武某某、张某某5、王某某6、王某、李某某5、张某某7、刘某2、段某某、尹某某、张某某8、王某某7、吴某某、许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李某、韩某、郭某某1、郭某某2、何某、都某某1、杨某某3、马某某、陈某、梁某某、刘某某7、曾某某、崔某某、高某某2、邹某某、都某某2、高某某2、吴某某、宣某某、衣某某、魏某某、赵某、于某某、李某某6、端某某某、王某某8的证言,股权转让协议,户籍信息,同案关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鲍志兴、张文礼、卢晓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鲍志兴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谅解书,认为鲍志兴退还被害人吴秀芝传销现金三万元,取得吴秀芝谅解,公诉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认为证据来源不清楚,传销活动参加人员均为违法行为,不存在被害人。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志兴、张文礼、卢晓芳等人组织、领导以投资加入”精彩在沃4G商城”会员的方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鲍志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礼、卢晓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志兴、张文礼、卢晓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文礼的辩护人关于张文礼系从犯及被告人卢晓芳的辩护人关于卢晓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均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三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分工不同,本院根据被告人所起作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鲍志兴的辩护人关于鲍志兴赔偿被害人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酌情采纳。根据被告人鲍志兴、张文礼、卢晓芳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鲍志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文礼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卢晓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晓杰

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

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晓楠


被告人孙某某等1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f856228-c44d-4b99-88b1-a7760102bc22&KeyWord=%E7%B2%BE%E5%BD%A9%E5%9C%A8%E6%B2%83

文章来源: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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