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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法律诉讼多达600起 捷信或遇关键之年

来源 | 界面新闻

作者 | 李林

自从趣店上市财报揭开现金贷业务“暴利”、恶性催收等现象后,凭借网络小贷牌照、P2P模式发展起来的“民间借贷”市场便迎来一场暴风骤雨的整顿。在这场整顿中,国内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公司从低调到异军突起,成为互联网金融圈的新风口。

一家来自捷克的消费金融公司正在创造着行业“发展奇迹”:五年放款规模增长300倍,净利润增长100倍。不过,捷信消费金融(下称捷信)5月30日公布的2018年第一季度财报,却似一盆冷水:当季净亏损2.29亿,去年同期净利润则为18.07亿元。

这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开始遭遇成长的烦恼。

营收三级跳

2010年12月,捷信和其他三家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其控股股东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成都银行)一起成为银监会首批通过的四家消费金融试点企业。这距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仅一年时间。

拥有消费金融牌照,意味着可以进入同业拆借渠道、较低成本获得资金,也可以获得直连央行征信系统的便利,降低风险,增加催收回款。更重要的是,牌照本身也是金融业“合规经营”、“持牌经营”的必要门槛。

消费金融与合规小贷公司(P2P)还有明显不同在于,对资本净额,投资余额等金融公司杠杆和资本金比例的要求不同。总体来说,消费金融的杠杆与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类似,约为10%左右,这意味着消费金融的10倍杠杆远远高于小贷公司。

查阅公开资料可知,捷信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中东欧地区规模最大的投资和金融集团之一派富(PPF)集团,派富集团持有捷信集团88.62%股份。捷信集团是派富集团消费金融版块的运作主体,主要从事销售贷款、消费金融、零售银行业务等,并在俄罗斯、中国、印度等10个国家开展业务。根据捷信官网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末,捷信集团资产总额为215亿欧元,同期营业收入为31亿欧元。

2014年是捷信发展的关键分水岭。这之前,由于消费金融政策试点限制,捷信在全国其他地区的业务则主要通过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助贷的方式进行,而该部分资产并未体现在捷信的财务报表内。

2014年之后,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消费金融公司得以进行跨区域经营。在2014年12月,捷信完成了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模式切换。自此,全国范围内的新增放款均通过捷信来进行发放,直接导致2013、2014和2015年三年间资产规模成倍增速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放开限制之后的三年,捷信全国化战略更快铺开,同时,为了适应快速的发展和满足监管的杠杆率要求,捷信在中国的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最初的3亿元,开始进行四次增资,目前,捷信注册资本至人民币达到70亿元,成为截至目前消费金融公司中注册资本最高的一家。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捷信营收分别为:26.67亿元、63.92亿元、132.55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33亿元、9.31亿元、10.23亿元,实现三级跳的跨越式发展。

2016年,对比同时期开业的其余三家中银、北银、锦程,捷信已经成为消费金融中营收、放款规模、净利润最高的一家。2017年,中银凭借13亿的利润超过捷信,是仅有的两家净利润超10亿的消费金融公司。

中国目前已开业25家消费金融公司

人海战术

捷信的管理层仍然保持着外资的管理风格,管理人员主要是捷克母公司的派驻代表和海归背景的华人,极少有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出身的高层管理者。捷信集团董事长施梅兹在2017年年中的采访中曾表示,“目前,捷信在中国的员工约有8万人,占到捷信全球员工数量的60%,中国已是我们最大的市场。”这种人海战术曾经是捷信的“流量渠道”,凭借数万人在网点“地推”获客支持了捷信在长达数年的高速增长,但逐渐增加的人力成本也成为捷信的成本包袱。

捷信高层管理人员与简历

裁员、离职这些字眼开始和捷信如影随形。2017年末,捷信在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销售点超过23万家,员工数量约7.1万人,比年中减少了近1万人。

捷信消费金融员工学历组成

具体来看,在7万人中,本科及硕士学历的高科技人才占比不到10%,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成为公司最重要的雇员组成。虽然相当于招商银行的员工规模,但人均净利润率仅为招行的1/70。评级机构联合资信也指出,业务发展对合作销售网点依赖度高,在业务的快速扩张下,销售网点人员的专业水平及道德风险管理面临挑战。

“消费贷”却是“现金贷”融资模式

按照《捷信2018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下称ABS说明书)中所描述,捷信旗下目前主要有两种产品:商品贷款和消费贷款。

商品贷款即店内商品分期付款,主要业务模式为客户在与捷信有合作的商店内选购如手机、电脑、摩托、家电等耐用消费品,并在合作商店内直接申请此商品的分期付款服务。

在一位捷信用户提供的贷款还款记录上,借款的实际利率(IRR)已经超过60%。

消费贷款主要是针对个人消费用途的小额贷款,通常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作为放款依据。消费贷款的主要客户群体为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个体户和农民,,并依据其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判断贷款额度。消费贷款主要可满足客户家庭装修、教育、旅游以及购物的个人消费所需,可由客户灵活选择。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在大力拓展有场景的贷款产品,但广义上的“四无”现金贷仍然占有不少份额:中银消费金融推出的“中银消费钱包”、马上消费金融的“马上贷”、“安逸花”、海尔消费金融的“嗨贷”app上的现金贷款等。

而捷信推出的“消费贷款”几乎与去年12月央行大力整顿的“现金贷”特征并无二致。

在ABS说明书中透露,2017年捷信发放的消费贷款为524.82亿元,同比增长1.45倍,占放款总规模的七成以上。支撑千亿级的放款规模背后,由于缺少熟悉本土市场的金融高管和同业团队,捷信融资方式很少利用牌照优势通过同业渠道进行融资,却与“现金贷”融资模式如出一辙——信托通道,占总融资额的八成以上。

在现有的25家消费金融公司中,18家都有银行背景的重要股东,从股东投资或借款成为消费公司拿到低成本资金的法宝,通过信托通道或者ABS方式融资并不占主流。捷信是其中的特例。

高利率“合法”还是“钻空”?

在迅速发展、攫取巨额利润背后,捷信的秘密却鲜被提及。

当然,这也几乎是行业“秘密”。虽然以上年化利率并不高,但利率之外的收费成为贷款综合成本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例如,捷信在利率不超过24%的情况下仍然收取贷款管理费、灵活还款服务包、贷款保险等,远远高于利息收费。此外,中银消费金融则当贷款人一旦发生逾期情况之后,起诉贷款人的罚息、滞纳金等项目收费远远高于24%。

各公司利率情况

在消费金融公司中,因为利率问题,中银和捷信消费金融两家官司极多。根据天眼查提供的数据,其中,中银消费金融法律诉讼高达5214起,捷信消费金融的法律诉讼也多达665起,马上消费金融也有68起法律诉讼,界面新闻记者发现,其中多为贷款合同纠纷,消费金融公司多为原告。

在去年的现金贷大整顿中,捷信凭借消费金融牌照“护身”,利用其合同属于“金融借贷”而非“民间借贷”,未受波及。2018年之前,也在事实上得到了各地法院依据《合同法》的支持,罕见败诉案例。

据界面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经公布的判决案例,2018年2月之前,捷信在浙江杭州、广东深圳、天津等多地法院判决中获得胜诉。法院大多依据《合同法》、金融机构贷款而非民间借贷,对捷信的所有利息、服务费、违约金、附加保险等显著高于36%的部分还款要求进行了支持性判决。仅仅在2017年5月26日这天,捷信便把超过10位未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告上法庭,一审均为胜诉。

2018年3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黄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便是一场典型的围绕金融机构是否应遵循24%、36%两条红线的“利率争议”判决。

初审法院判决借款人黄某以24%的年利率标准向捷信偿还本金、利息以及客户服务费,但捷信不服初审判决,继而上诉。在二审中,捷信举出共计六个三大类证据,分别是:

首先,捷信代理律师出示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批复,上诉人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消费金融机构,具备贷款经营资格,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不必在利率上受到约束。

其次,捷信还表示,捷信已经按照主管部门中国银监会的要求不定期就息费水平向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截至目前,上诉人未受到监管部门关于产品定价问题的任何处罚。

再次,捷信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14)251号》,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上诉人关于产品息费定价不存在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

最后,捷信出示了以往的其他法院就同类案件判决维护了上诉人关于借款合同效力、息费水平等全部合法权益。

但出乎意料的是,二审法院这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捷信遭遇败诉。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虽然确认这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在争议焦点的利率是否过高的问题上,法院反驳了捷信的两个证据的适用性。

法院方面表示,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进行管制、设有贷款利率上限背景下作出的规定,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再进行限制,故该规定的上浮幅度亦应结合个案利率进行考量,不能无条件适用。

其次,本案中,按双方的约定,利息,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违约金的合计费用明显超过了逾期还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贷款的发放一方是金融机构,虽不能当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收取过高罚息。鉴于本案贷款为个人信用额度贷款,风险较大,原审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将本案所涉利息,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违约金的合计费用总和调整至年利率24%,并无不当。被上诉人黄杺榆未提出上诉,其主张本院不予处理。”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一位专注于民商法领域的律师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他并不赞同法院二审判决的理由,而是赞成依据《合同法》进行的判决。

上述人士解释称,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借贷利率的通知并没有明确提及贷款利率无上限限制,不能作为借贷利率不受限的依据,但是也都认可金融借贷行为不适应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因此,在无贷款利率最高限制规定,或虽有限制规定但捷信合同约定利率未超规定及被予以处罚的,利率应当以借贷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约定期间利率不等于违约金的概念,二审不应该依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违约赔偿上限调减利率。

但他也补充道,“这次二审法院顶住了,或许风向有变。”

界面新闻记者发现,2018年1月前后,涉及捷信的借贷纠纷案件中,捷信要求客户偿还的“客户服务费”、“月灵活还款包”等便不再得到多数法院的支持,而是倾向于维持24%的上限。

目前,多地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并不一致,但一些法院对综合利率计算上的实际“高利贷”已经明确不再支持。那么,多年以来在金融牌照庇护下的高利率还能继续吗?

2018年,对捷信来说,或许是“关键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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