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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价格违法如何治标治本?

中国工商报 防骗大联盟 2021-11-30

阅读提示

近年来,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高价救援事件频发,救援收费动辄几千元,收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成为投诉热点。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市监价监〔2018〕56号)明确规定,要重点查处高速公路救援等单位超过政府定价标准收费等行为。本案的查办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案 情



2018年3月13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车车主投诉,反映其于2017年6月驾车在江苏省某高速公路与一车发生交通事故,由A公司实施吊车施救后,被收取高达3800元的费用。根据澄政发﹝2018﹞23号文件,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正式承接市物价局的价格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经查,A公司2017年6月30日晚接到某高速公路指挥中心电话通知,派出一辆25吨吊车前往事故现场,对一辆侧翻的事故车辆进行施救。事后,A公司向事故车车主收取吊车施救费3800元。


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意识到该起投诉反映的高额收费可能不是个别现象。通过深入调查,执法人员先期提取了A公司2016年3月至12月的施救费增值税发票及2017年收费的手工流水笔记,后来又提取到2017年全年及2018年初至案发前所有施救费增值税发票。经过一个多月周密调查,执法人员查明,A公司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21日共对34辆高速公路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收取服务费共计175900元,多收费用共计93600元。




处理结果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办案机关认定A公司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指“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A公司向相关当事人退回多收款项,于2018年6月25日对A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40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通过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A公司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按时缴纳了罚没款。




分 析



实际上,高速公路救援收费并非无法可依。例如,《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规定,吊车施救收费标准是一类车、二类车每次600元每车,三类车、四类车每次800元每车,五类车每次1000元每车。

在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出现本案中的高价收取救援费情况?通过案件调查,笔者发现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履责不到位


1.未尽公益性服务责任


《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投入,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车辆救援服务的公益性和健康发展。根据这一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属于公益性服务,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的公益性义务。本案中,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尽公益性服务责任,未投入相应资金配备吊车设备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而是将吊车施救服务直接委托社会机构实施并任其自行定价、收费,导致所有救援成本、救援费用全部转嫁于交通事故车车主,造成车辆救援费用居高不下。


2.未尽告知责任


《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建立的有资质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必要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服务,其服务收费按照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经查,相关监管部门已将该《办法》抄送江苏省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但涉案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有效传达贯彻实施《办法》内容,导致其委托的社会救援机构不知道法定收费标准,客观上放任了社会救援机构自行定价、高价收费的行为。

 

(二)社会救援机构具有趋利性


本案当事人即收费主体A公司为社会救援机构,是一家营利性公司。调查中,该公司负责人称从事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救援多年,工作人员需24小时在岗值班,经营成本较高,如按《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600元、800元、1000元的公益性吊车施救收费标准经营,企业无法维持经营。在相关部门未告知其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该公司认为可以根据经营成本、市场行情自行定价。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在紧急情况下一般无法选择救援机构,高速救援行业在一定范围内无竞争、无议价,处于卖方市场。在先交费后提车的制度设计下,高价收费成为常态。


(三)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是《江苏省定价目录》内的重要专业服务项目,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对此,相关管理办法不断修改,江苏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2011年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后,又于2013年予以修订。但实际上,各级监管部门并未对此大力宣传,社会公众对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救援收费政策、标准知晓度不高。同时,相关部门未开展有效的执法检查,对救援收费领域内的不规范收费现象未能及时制止,高价收费投诉时有发生,群众满意度较低。




思 考



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需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社会救援机构、各级政府监管部门齐抓共管,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使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救援服务回归公益性的本质,确保救援及时、收费规范,不要让事故车车主在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后,加重经济支出,身心受到伤害。

 

(一)健全管理办法,明确法律责任


本案中,某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是救援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实施者,A公司是受委托救援实施者和收费主体。对于某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未告知A公司收费标准的行为,相关规定未明确其法律责任,无法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法律惩戒。笔者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健全各项配套规定,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下属的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为救援收费主体,承担违法行为后果。

 

(二)完善委托程序,建立补偿机制


车主向高速公路收费站交费后驶上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契约关系。对于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经营管理单位实施了收费行为,就应承担救援义务。因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大救援设备投入,培训专业救援人员,提高救援服务能力。如果将救援服务委托社会救援机构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就应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包括资质审查、招投标管理、救援流程管理、收费管理规定等,落实相关责任,避免在委托过程中出现指定委托、受托单位资质不符等情况发生,保证救援服务质量。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社会救援机构的施救成本等情况。笔者建议,在执行车辆救援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受委托社会救援机构进行经济补偿,确保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良性发展。

 

(三)加强监管执法,打击违规收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行业收费的抽查、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高速公路救援单位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开违规收费企业和高速公路路段,对违规企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进行信用约束。

 

(四)加强案后规范,扩大社会效果


本案中,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救援乱收费行为具有一定责任。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约谈了某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负责人,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将案件处理结果抄告江苏省“纠风办”,由省“纠风办”监督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规范经营,从而形成监管合力。该经营管理单位对此高度重视,表示立即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切实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收费行为。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自2018年3月15日起承接价格监管执法职能以来,共受理价格投诉举报170余起,开展专项检查6次,查办价格违法案件17起,罚没款共计63余万元,较好地履行了这一新职能。价格执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有效加强价格监管业务培训,尽快建立“会检查、会办案”的价格执法队伍,将价格监管纳入基层日常监管工作。

 

(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收费政策的知晓度,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58、12345等投诉平台依法维权,提供违法线索,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  张 立


文章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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