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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的海淀艾滋青年

北京同志中心 北同文化 2020-08-18



2019年2月20日,海淀区清河三街52号的北京市儿童福利院物业宿舍内,27岁的李东东(化名)在明知自身已感染艾滋病毒的情况下仍旧向刘某卖淫。


两天后,在海淀区另一家快捷酒店里,准备再次卖淫的他被西北旺派出所民警抓获。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李东东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北门,依萍摄于11月24日晚


这已经不是今年第一起发生在海淀区的传染艾滋的刑事案件了。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9年上半年,海淀区就发生了7起传染艾滋的刑事案件。被捕的嫌疑人中,“90后”占比超过70%,且全为男性。已知的受害者年龄最大45岁,最小的仅为19岁


人类与艾滋病的抗争已经快四十年了。


尽管随着医学界对艾滋病的深入研究,许多有效的治疗手段已经普及,我们也更多地将其看作是一种非致命的慢性病,而联合国与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的倡导理念为“U=U” (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即感染者经过有效的治疗之后,检测不到病载意味着没有传染性。


但目前中国社会依然对艾滋病充满恐惧。每一次媒体对艾滋病的聚焦,都能挑动大众的敏感神经。

 

2019年5月份发表在柳叶刀上的研究亦为“U = U”这一理念提供支持



01


恶意传染:被夸大了二十年的“都市传说”[1]



“社会困境只会以一种显而易见的方式存在于媒体当中,即依照媒体所认可的样子得到呈现……尽管脱离现实,事后可能有反面证据和得到纠正,这种表象也会延续下去,因为它往往只会加强一些直观的解读方式和优先利用一些偏见,从而变得更加牢固。”

——《世界的苦难》 皮埃尔·布迪厄



提及恶意传染艾滋病,大部分人脑海里的第一印象或许就是埋藏在各种公共场合的“艾滋针”,尽管这类消息在这20年里不断被证伪,却随着互联网的繁荣,活在一代又一代国人的脑海里。


20世纪末, “卖血经济”在中原地区的农村开始兴盛。随之出现了一个可怕的安全漏洞——艾滋病病毒和肝炎病毒携带者卖血,血站的血液制品受到污染,然后以各种渠道传播给不同的人群。


血站成了一个公共卫生隐患。


更可怕的是,在“卖血经济”所带来的利益驱动下,许多民间私人血站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一个会计、两个护士、几根针管、几瓶酒精,一个牛棚改造一下就能摇身一变成为村民趋之若鹜的“采血点”。据统计,1993年,仅驻马店地区就有33个私人“黑血站”。


繁荣之下,落后的卫生消毒措施与村民近乎为零的预防意识带来的是大规模的HIV疫情感染扩散。


当时单用AZT(齐多夫定)的HIV治疗措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发病,艾滋病便伴随着“绝症”“死亡”的标签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即便现在HIV感染已经成为了可防可治的慢性病,“绝症”的标签依旧烙在大众的心里。


除此之外,大量媒体对“河南艾滋村事件”进行了报道。众多负面的报道甚至是夸张的文学加工,为随后近二十年依旧挥之不去的“都市艾滋传说”埋下了伏笔。


2001年年底,天津市流传了这样一条耸人听闻的消息,“一批河南农村的艾滋病人来到天津,在公交车、商场、超市、路边、舞厅用装有艾滋病毒血液的注射器乱扎市民。”


据2002年1月《南方周末》的报道,经天津公安部门调查证明,艾滋病感染者扎针的传闻纯属谣言,根本没有发现来自河南或其他地方的艾滋病感染者到天津恶意传播艾滋病。天津电视台当时也播出专家释疑:艾滋病病毒离开人体一分半钟后因血液凝固就会死亡,除非病毒携带者现场抽血后立即大量注射给他人,否则,用扎针的方式很难传播艾滋病病毒。


但是即便辟谣后,艾滋针的谣言也大众的集体记忆中扎下了根。


时至今日,我们对于“恶意传染艾滋”的印象依然被当年媒体上的艾滋针塑造着。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区域,关于艾滋针的谣言还是在反复地出现。


微博截图:2018年,艾滋针的谣言依旧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02

抛开恐惧,直面问题:重点群体与被忽视的尴尬境地


为了对目前社会面临的传染艾滋问题有更准确的描述,我们将相关案件的分析范围从2019年扩展到近三年,最终找到了11起发生在海淀区的传播艾滋的刑事案件。我们试图从中寻找这个犯罪群体的特征与核心问题。


这其中,有两个地方值得我们注意:


   重点群体:MSM    [2]


这些案件中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传播渠道为男同性性行为的占绝大多数,仅有3起案件为女性罪犯。在案件中,我们不乏可以看到“肛交”等同性性交易的字眼。


我们拒绝将艾滋病与男同性恋画上等号。


但无法忽略的是,男同性恋与其他男男性行为者(“MSM”群体,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确实为干预艾滋传播的重点关注群体。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研究数据表明,“MSM”群体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较异性恋男性高28倍。


对于重点群体的关注,将会对遏制目前艾滋传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12月1日是第32个世界艾滋病日,其主题为“Communities make the different”,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认为,社群对现如今的艾滋病防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社群,男同性恋者和其他男男性行为者、吸毒者、性工作者、服刑人员、跨性别者等重点人群的社群,以及女性和年轻人社群组织,他们主导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服务的提供,捍卫人权并为其同伴提供关怀支持。社群是有效应对艾滋病的生命线和重要支柱。”


除此之外,我们也采访到了海淀区某艾滋病防治组织中的一位“MSM”健康项目官员,他介绍,目前相关社群组织对“MSM”等高危人群的社区干预已经具备完善的组织工作,包括MSM人群HIV的动员检测,针对公园、娱乐和洗浴中心等区域的现场干预,以及新发现的艾滋感染者的关怀随访,心理干预和支持辅导,和对其确诊转介全程陪同。但是这对具有庞大基数的艾滋群体以及可能受感染的重点群体来说,依旧是杯水车薪。


   被忽略的尴尬境地   


除特定高危群体这一特征之外,这15份判决书中,几乎所有罪犯都处在一个极为尴尬的生存困境之中:


居住在北京通州的董北北,身有严重残疾,持有国家一级残疾证,有正常人的生理渴望却无法像常人一样得到满足,于是他选择了嫖娼。却未曾想到,自己会因此染上艾滋病和梅毒。
2018年8月17 日下午,在知春路罗庄西路某快捷酒店内,他与19岁的赵某进行有偿性交易行为,后支付赵某人民币500元。三天后,警方将其逮捕,他却因身有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而被取保候审,最终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1993年出生,从河北邢台来到北京打工的魏南南,小学文化水平,无法找到可以满足温饱的工作,因患有严重疾病,还要固定支付额外的医药费,被迫走上卖淫的道路
2015年,22岁的他曾因卖淫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而停止执行,但是生活依旧无法得到保障。
2018年10月26日,他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情况下,仍旧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在西城区某快捷宾客内向被害人谭某(男,45岁) 卖淫。
两天后,在海淀区欲再次向他人卖淫时的他被民警抓获,法院基于他的困境及其配合的态度依法从轻处罚,但是他的生存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这些被社会与法律评价为“恶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案件,没有一件是像我们幻想的都市谣言那般,上演着具有反社会人格的嫌疑犯向大众无差别地扩散艾滋血液的戏码。


相反,这群嫌犯,或是有性需求却无法自理的残疾人,或是靠卖淫为生的性服务者,他们和其他所有的城市边缘群体一样,是一群在角落里苦苦求生的普通人,却不得不为了生存铤而走险。


就拿魏南南来说,无法卖淫就不能支付起高昂的医疗费用,也就无法生存。


他们并非是充满恶意报复社会,而是在生存需求的逼迫下选择这条唯一的路。然后因触碰红线被再次惩罚,但是基本的生存问题仍然没能得到解决。出狱之后,被社会遗忘甚至放逐的他们,生活将更加艰难。


这是一个无止境的恶性循环。


03

 司法制度下的“恶意传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予惩处……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东东传播性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海淀区人民法院



抛去那引人恐慌的都市艾滋谣言,想对“恶意”传播艾滋病这一社会问题的认定与规制得到较为客观以及完整解答,便只能诉诸司法。


让我们再次回到今年上半年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7起”恶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案件中:


传播性病罪,与媒体呈现的恶意传播艾滋大相径庭。


梳理这7起案件的判决文书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到,如今我国对于恶意传播艾滋病的司法规制,尤其是刑事层面,主要是基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法律文本来看,卖淫或者嫖娼是满足传播性病罪的前提条件之一。非性交易的传播行为,并不能归属到传播性病罪的管辖范围内。这与上文中我们以为的“恶意传播艾滋病“有所偏离,却更符合现实。


那些艾滋针与艾滋病人“咬人“事件被构造出来在网络上传播,却经不起科学的推敲,甚至制度设计都没有直接将其考虑在内,但是大众却深以为然,并因此而恐惧。


除此之外,司法对于主观恶意的认定,也十分的简单直接。


在李东东传播性病罪一案中,辩护人认为李东东在性爱过程中及时采取了安全措施(戴安全套),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艾滋病毒的传播,因此主观恶性并不大。从医学的角度讲,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报告中的科学研究已经证实,在使用得当的情况下,安全套几乎可以百分之百预防艾滋病。该辩护意见确实有理可依。


但是海淀区人民法院给出的判决意见认为,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并不影响罪名本身的成立。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携带艾滋病毒,且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便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无论其是否真的造成损害后果


同样,在另一起案件中,93年出生的赵西西,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口交”方式在西城区某连锁酒店内向张某卖淫。这起案件也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传播性病罪”,尽管“口交”这种方式并不能直接传播艾滋病毒。


7起案件全被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为传播性病罪,它们都涉及到卖淫嫖娼。


对于发生在此种情形之外的传播艾滋行为,之前是不受刑法约束的。直到2017年,一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把这种行为也圈在了刑法的限制范围之内。



04

恶意传染的罪与罚:严苛的法律是否能解决传染艾滋的社会问题?


“法律当然应该严厉地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但刑罚本身并不能防止疾病的传播,对于我们的社会而言,或许更重要的是走出对艾滋病的恐惧、偏见与歧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罗翔



为了更好地规制艾滋的恶意传播,2017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强调了艾滋病作为一种严重的性病而存在,对于“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我们也在原有的7起传播艾滋案件的基础上,扩大了调查范围。从全国范围来看,近些年来关于传播艾滋的刑事案件数目逐年攀升,2017年因《解释》的出台而成为一个明显的“从重处罚”的分水岭。


关键词:艾滋病 传播性病罪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同时,该《解释》将非卖淫嫖娼情形之外的传染艾滋行为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且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属于“刑法八大重罪”之一[3]。两高将“致使他人感染艾滋”列入《刑法》中极为严重的罪名,或许是对近些年来社会上对传染艾滋恐慌情况的回应。


然而,刑法学者也从这条宽慰大众的司法解释中看到了漏洞。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罗翔教授表示,该司法解释回避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卖淫嫖娼场合以外故意传播艾滋病,但对方却没有感染艾滋病,对此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该问题在目前国内的司法体制下并没有确定的结论,但罗翔教授认为,“对于在卖淫嫖娼场合外的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如果被害人感染艾滋病,自然应该论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既遂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量刑。但如果被害人没有感染艾滋病,则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未遂论处,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惟此,方能体现法律的尊严。”[4]


专家学者的观点固然具有参考价值,但当我们回归现实,“刑法八大重罪”之所以具有较大威慑力,就是在于其刑罚的严苛。哪怕是未遂,其仍旧要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倘若真的按照学者的角度来进行理解,中国几十万艾滋病患者/携带者的性权利可能将会被永远剥夺。


因为任何与他人的性行为,哪怕是在实施安全保护措施之后,也会可以因传播艾滋病“未遂”而面临刑事指控。[5]


司法体制加重对传播艾滋的惩罚一方面对社会起到了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却也加重了大众对艾滋的恐惧。


因此,正如罗翔教授所言,“法律只是治理社会问题的最后手段。幻想着用法律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只是一种愚蠢的自负。


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对面,高楼林立下的昏暗角落里坐落着低矮简陋的棚户屋,依萍摄于11月24日晚


这群被判刑的艾滋青年既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却也是社会意义上的弱者。


HIV会逐渐摧毁人类的免疫系统,当免疫系统彻底失灵,一个微小疾病就可能终结患者的生命。一个社会同样需要免疫系统去对抗罪恶,而法律的威慑和社区的干预可能只是其中微不足道的环节


倘若我们所处的环境无法真正接纳弱者,这个社会的免疫缺陷就永远无法被克服。[6]




2019年11月24日下午,被雾霾浸淫了多日的北京,天空终于放晴。我们再次来到了位于海淀区五环边上的北京市儿童福利院。今年年初,艾滋携带者李东东就是在这里犯下了传播性病罪。


福利院并没有想象中的大门紧锁,偶尔有车辆进出,依稀能够听到孩子们的嬉笑声,他们因生理或心理上的残缺被父母遗弃来到这里。李东东和他们一样,身上都带有某种无法磨灭的印记。


二审被判六个月拘役的他,兴许还能赶得上明年过年前出狱,回他的山西老家,和他的家人团聚。






【注释】


[1] 参考资料:
为何关于艾滋的“都市传说”总能让人们集体高潮
<https://media.weibo.cn/article?id=2309404411063872389370>
悄然逝去的吹哨人:20年前她揭开了“艾滋血祸”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634422827179638787>


[2] 基于“没有高危群体,只有高危行为”这一倡导理念,本文将“MSM人群“描述为干预艾滋传播中的重点人群而非高危群体,这也符合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今年”世界艾滋日“的表述。


[3] 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通常可免除刑事责任,但《刑法》对于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因罪行过于恶劣而无法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情形规定了八种重罪,俗称“刑法八大重罪”。刑法学界通常认为这八大重罪是《刑法》中极为严重的罪名,因此配以严苛的刑罚。


[4] 《罗翔,传播艾滋病算不算故意杀人?

[5] 对于刑法中主观认定的判断,学界通常将其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认识要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个层面是意志要素,它是认识要素的心理决议,包括希望(积极追求)和放任(不加防止)两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法官并非严格按照学理上的构成进行裁判。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艾滋患者/携带者与其他未感染者进行性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主观故意在学术层面或许并非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基于上述第二个层面,采取防护措施可以成为认定为故意的阻却事由。

但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这种认定逻辑并没有在认定艾滋患者/携带者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中得以实施。

在笔者浏览到的所有相关传播性病罪的案件中,采取防护措施并没有被多数法院认定为成立主观故意的阻却事由。


当然这两种罪名,应构成要件的不同,司法实践可能会对“故意伤害罪”采取更严苛的主观故意认定标准。但是从人权的角度来看,这种立法与司法上不确定的状况本身就会让艾滋患者/携带者产生压力,从而影响其权利的行使。


除此之外,文中“面临刑事指控“的表述并不当然等于”面临刑事处罚“,罗翔教授的”未遂理论“在司法实践的应用当中可能会使得艾滋患者/携带者更容易面临这样一种危险情景。

[6] 《罗翔,传播艾滋病算不算故意杀人?





作者:依萍
编辑:易空
排版:斑斑
部分信息整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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