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有轨电车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 看看哪些与我们有关?
红河州有轨电车预计10月试运行~但想坐有轨电车还得再等等
另外,记者从听证会上了解到,蒙自市作为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是云南省第一个建设有轨电车的城市,按照红河州委、州政府“规划不变、任务不变、逐步实施、示范推进”的原则,红河州正积极推进滇南中心城市群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建设。
目前示范工程段(全长13公里)正在抓紧时间建设,预计在10月开通试运行,试运行期间不载客,2018年1月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时间不得低于1年,试运营期间可以载客。
试运行期满经专家评审具备试运营条件的,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运营。
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关于票价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有轨电车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配合有轨电车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车票。鼓励和支持使用电子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
无票、持无效票乘车等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有轨电车行驶中发生意外情况无法恢复运行的,乘客有权要求换乘或者退还票款。
关于投诉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
这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禁止下列妨碍有轨电车车辆通行安全的行为(一)其他机动车在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上停车(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工程抢险车以及处理有轨电车突发事故所需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除外)。
(二)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属路段或在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上停留,妨碍有轨电车正常运行。
(三)借用有轨电车专用车道行驶,不避让有轨电车优先通行。
(四)行人跨(穿)越、攀爬、倚坐、损坏、移动有轨电车道路隔离设施。
(五)扒车、强行拦车。
(六)其他妨碍有轨电车车辆通行安全的行为。
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应当遵守有轨电车乘车守则。有轨电车乘车守则由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禁止下列影响有轨电车运营秩序的行为(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厢或者有轨电车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三)在车站、站台、轨道或其他有轨电车设施内堆放物品或者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四)攀爬或翻越闸机、机车等。
(五)强行上下车。
(六)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
(七)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和易污染等有碍乘客安全或者健康的物品乘车。
(八)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其他影响有轨电车运营秩序的行为。
有轨电车运行发生故障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提供接驳交通工具等措施组织疏散乘客,紧急情况下可就地快速疏散乘客,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有轨电车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有轨电车运行安全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疏散乘客,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遇雾、雨、沙尘、冰雹、台风等气象条件的,有轨电车车辆应当适当降低行驶速度。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购买保险、设立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方式,完善运营事故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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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油报全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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