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这5人被官方点名曝光!不能过好年,有人欠钱10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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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文斌
年龄:45
性别:男
执行案号:(2017)云25执124号
立案时间:2017年5月2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李文斌
年龄:45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5011973XXXX3818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云25民初3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本金19751102.4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和收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案件介绍:2015年2月15日,红河州兢业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兢业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简称广发银行红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0000元,并约定了利率、借款期间等。李文斌与广发银行红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债务进行担保。兢业公司、李文斌等未按约定还款,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向我院起诉,经审理判决:兢业公司向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751102.46元,截止2016年3月25日的利息、复利194087.3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1471元;李文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兢业公司、李文斌未依判决履行,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全面报告财产和经营收益状况。
联系举报电话:0873-3053715
姓名:安素琼
年龄:43
性别:女
执行案号:(2017)云25执124号
立案时间:2017年5月2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安素琼
年龄:43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325011975XXXX3846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云25民初3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本金19751102.4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和收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案件介绍:2015年2月15日,红河州兢业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兢业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简称广发银行红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0000元,并约定了利率、借款期间等。安素琼与广发银行红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债务进行担保。兢业公司、安素琼等未按约定还款,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向我院起诉,经审理判决:兢业公司向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751102.46元,截止2016年3月25日的利息、复利194087.3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1471元;安素琼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兢业公司、安素琼未依判决履行,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全面报告财产和经营收益状况。
联系举报电话:0873-3053715
姓名:陈荣军
年龄:53
性别:男
执行案号:(2017)云25执124号
立案时间:2017年5月2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陈荣军
年龄:53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5011965XXXX1233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云25民初3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本金19751102.4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和收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
案件介绍:2015年2月15日,红河州兢业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兢业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简称广发银行红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0000元,并约定了利率、借款期间等。陈荣军与广发银行红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债务进行担保。兢业公司、陈荣军等未按约定还款,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向我院起诉,经审理判决:兢业公司向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751102.46元,截止2016年3月25日的利息、复利194087.3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1471元;陈荣军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兢业公司、陈荣军未依判决履行,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全面报告财产和经营收益状况。
联系举报电话:0873-3053715
姓名:龙金梅
年龄:52
性别:女
执行案号:(2017)云25执124号
立案时间:2017年5月2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龙金梅
年龄:52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325011966XXXX1224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云25民初3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本金19751102.4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和收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
案件介绍:2015年2月15日,红河州兢业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兢业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简称广发银行红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0000元,并约定了利率、借款期间等。龙金梅与广发银行红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债务进行担保。兢业公司、龙金梅等未按约定还款,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向我院起诉,经审理判决:兢业公司向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751102.46元,截止2016年3月25日的利息、复利194087.3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1471元;龙金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兢业公司、龙金梅未依判决履行,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全面报告财产和经营收益状况。
联系举报电话:0873-3053715
姓名:龙双梅
年龄:49
性别:女
执行案号:(2017)云25执124号
立案时间:2017年5月2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龙双梅
年龄:49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325011969XXXX0627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云25民初3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本金19751102.4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和收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
案件介绍:2015年2月15日,红河州兢业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兢业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简称广发银行红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0000元,并约定了利率、借款期间等。龙双梅与广发银行红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债务进行担保。兢业公司、龙双梅等未按约定还款,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向我院起诉,经审理判决:兢业公司向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751102.46元,截止2016年3月25日的利息、复利194087.30元,以及之后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1471元;龙双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兢业公司、龙双梅未依判决履行,广发银行红河分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依照履行,也未全面报告财产和经营收益状况。
联系举报电话:0873-3053715
姓名:徐旗
年龄:68
性别:女
执行案号:(2015)红中法执字第199号
立案时间:2015年8月25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徐旗
年龄:68岁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325011949XXXX0322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币73415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经常居住地:云南省个旧市
案件介绍:2003年3月18日,本案被告云南王国食品有限公司与个旧市金湖房地产开发经营订立《委托代建协议》,由被告云南王国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个旧市金湖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双方在个旧市倘甸石榴坝为其代建职工宿舍、家属住宅各一幢,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但被告云南王国食品有限公司违约,原告个旧市金湖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经审理由被告云南王国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个旧市金湖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代建工程款、代建工程服务费及违约金,云南王国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范围内履行法律义务,个旧市金湖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云南王国食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徐旗作为被执行人云南王国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873-3053715
姓名:普孟江
年龄:31
性别:男
姓名:谭劲飞
年龄:33
性别:男
执行案号:(2015)红中法执字第200号
立案时间:2015年8月25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普孟江、谭劲飞
年龄:普孟江31岁、谭劲飞33岁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普孟江5325011987XXXX1210
谭劲飞5325011985XXXX1238
执行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币91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普孟江)云南省个旧市
(谭劲飞)云南省个旧市
经常居住地:云南省个旧市大屯
案件介绍:2003年6月18日,本案被告普孟江、谭劲飞与原告冯金前签订《三七籽预售合同书》,被告普孟江、谭劲飞向原告冯金前约定买卖三七每市斤350元,一共4480斤,总价1568000元,由于原告单方终止合同,导致被告和案外人的合同不能履行,原告冯金前遂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被告普孟江、谭劲飞支付原告冯金前尚欠三七款91万元,普孟江、谭劲飞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范围内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冯金前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普孟江、谭劲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普孟江、谭劲飞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普孟江、谭劲飞进行了司法拘留,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873-3053715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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