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涉及南昌、景德镇、赣州、宜春……
为进一步净化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市场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综合批发市场、校园周边超市、农资经营集散地、农村电商集散地等重点区域,聚焦食品、药品、农资、儿童玩具、妇女用品、老年用品、服装鞋帽、建筑材料等重点商品,在全省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集中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3年7月,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进贤县李渡贵颜春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没款1.0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收到线索移送函,称进贤县李渡贵颜春化妆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查,进贤县李渡贵颜春化妆品店共购进贵颜春活力靓颜霜(限期使用日2022/11/16)20瓶(30g/瓶),自己用了2瓶,销售1瓶(售价为128元/瓶)。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化妆品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化妆品经营存在“多、小、杂、散”的特点,部分经营者、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的经营者安全意识不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违规现象。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化妆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化妆品流通领域安全经营形势持续稳定。
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英干货店经营假冒“莲花”味精案2023年5月,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昌江区贵英干货店经营假冒“莲花”味精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书,诉称河西农贸市场发现有销售假冒“莲花”牌味精相关产品。执法人员到河西农贸市场核查,发现昌江区贵英干货店内存在涉嫌假冒“莲花”味精。经鉴定,当事人售卖的产品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已售侵权产品金额共计 89.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农贸市场、商超、学校周边百货店等重点领域,密切排查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捍卫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芦溪县上埠镇年国农资销售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2023年5月,萍乡市芦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芦溪县上埠镇年国农资销售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2.0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芦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钙镁磷肥抽样送检,经检验,判定该批次所检项目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不符合GB/T20412-2021《钙镁磷肥》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芦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结案后,并将涉案生产企业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此案的查办,有利于警示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农资市场长效治理,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高新区水西镇利友副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3年7 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高新区水西镇利友副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新余高新区水西镇利友副食超市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33袋“旺旺果粒多”橙汁饮料, 9袋“喜之郎”果汁果冻爽, 3袋“喜之郎”果粒爽,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至现场检查时已分别超过保质期五个月、一个月和半个月,并一直放于货架上销售,货值金额148.5元,因无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城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问题食品流向了乡村及城乡接合部。本案的查办,强化了乡村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让经营者深知“偏远”不是法外之地,合法经营才是发展之道。
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栗县玖肆伍百货商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2023年6月,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栗县玖肆伍百货商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南孚”电池,罚款 8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上栗县某商店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4个批次的“南孚”电池涉嫌假冒,其供货商为当事人上栗县玖肆伍百货商店。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卖场待售货架上,摆放有标注“南孚”字样的 5 号、7 号电池,其中生产批次为 2023 年 3 月的 5 号南孚电池,经鉴定为假冒“南孚”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是企业产品质量的名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凝聚着生产者、经营者的智力成果,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打击侵权假冒产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赣州市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会昌县西江镇大新百货经营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2023年1月,赣州市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会昌县西江镇大新百货经营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907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会昌县西江镇大新百货实施监督检查,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存放有 “牛栏山·陈酿白酒”,经牛栏山酒厂鉴定人员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查验、经销台账、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还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形象,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进一步打击了农村地区假冒侵权行为,规范了农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袁州区三阳镇华夏周财谷酒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3年6月,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袁州区三阳镇华夏周财谷酒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甜蜜素的谷酒和高粱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袁州区三阳镇华夏街周财谷酒生产经营的谷酒(规格型号为/40%vol)和高粱酒(规格型号为/50%vol)进行抽样检查。2023年5月,经检验,该批谷酒和高粱酒超范围使用甜蜜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谷酒和高粱酒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540元,违法所得为5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目前农村还有购买散装白酒的习惯,有许多散装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户,所以必须抓严散装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小作坊生产经营的白酒进行抽检,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溪市小方土菜馆经营不合格小米椒案2023年6月,鹰潭市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溪市小方土菜馆经营不合格小米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小米椒进行抽检送检,经检验,该批次小米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食品安全是重点监管对象,食品抽检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抽检力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上饶市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铅山县轩媛服装有限公司伪造服装生产厂址案2023年4月,上饶市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铅山县轩媛服装有限公司伪造服装生产厂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铅山县轩媛服装有限公司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店铺向其销售未使用中文标签标识生产厂家、生产厂址、合格证以及执行标准的服装。2023年4月4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生产厂厂址的服装。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以销定购的方式采购铅山县一服装厂在铅山县工业园区生产且未使用标识的服装,然后帖标生产地址为“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的服装标识,通过其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肌肉运动店”店铺予以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使用标识生产地址为“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的服装金额共计41320.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伪造服装生产厂厂址的行为,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一些不良商家以城乡接合部为隐蔽,伪造厂名、厂址或者包装上标注虚假的厂名、厂址,主观上是故意、主动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此类违法行为查处整治工作,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赣州市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金市象湖镇广发纸行销售假冒侵权卫生巾案2023年4月,赣州市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金市象湖镇广发纸行销售侵权卫生巾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没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接举报称瑞金市象湖镇广发纸行存在销售假冒“爱生活”注册商标的卫生巾,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爱生活”卫生巾,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是消费者识别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标志,商标侵权行为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打击销售假冒商品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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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市场监管
编辑:周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