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一)下发通知。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二)申报推荐。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三)资格审核。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性告知,避免多次审核。省职称办将对申报材料审核情况适时开展抽查工作。(四)组织评审。8月至11月底,各高评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各高评会应在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五)公示公布。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公示、批复和发证工作。二、人员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在我省就业创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3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级职称。(二)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在我省就业创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四)中央驻赣单位人员或外省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应由其驻赣最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外省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职称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三、申报渠道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均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须使用系统,实行职称申报、审查、缴费、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一)各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事代理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原则上均须通过其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2)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二)新就业形态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市、区)职称办申报职称。(三)不在我省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申报职称。(四)中央驻赣单位人员或外省委托我省评审人员,由省职称办按属地原则指定相关地市职称办负责创建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直接向有关地市职称办申报职称。四、资格条件(一)职称各系列(专业)原则上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具体以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同时,职称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轮职称申报条件使用以来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新一轮职称申报条件修订完善工作,原则上在2024年底完成。(二)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和《江西省国际职业资格比照对应职称目录(2022年版)》,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并符合目录有关要求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三)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算。(四)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个月以上的终算时间为今年6月底。(五)突出贡献人才、留学回国人员、援疆援外期满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特殊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六)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跨系列转评同级职称,并按新系列申报条件申报职称,其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时间累计计算。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五、有关政策(一)加大服务重点产业链力度。突出服务我省“1269”行动计划,用好特色产业职称评审“指挥棒”,指导相关地方开展电子信息、稀土、铜加工、锂电、物联网、虚拟现实(VR)、纺织服装、陶瓷工程、工业陶瓷、现代家具等特色产业高级职称评审。鼓励相关产业聚集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申请设立特色产业职称专业,研究制定特色产业职称申报条件,组织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二)加大服务企业人才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应组织开展职称政策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引导鼓励广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9〕23号),继续开展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直接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称工作。鼓励企业建立职称晋升激励机制,将职称评审结果与职务晋升、绩效、薪酬待遇等挂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取得高级职称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奖励。(三)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就业形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人事档案、户籍等限制,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通过驻场设点等方式,积极主动为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就业形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提供便利。(四)加大数字经济人才支持力度。服务我省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进一步加大数字技术人才培养和供给力度,对参加江西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并取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无需换发职称证书;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的重要参考。(五)拓展优化职称评审专业。围绕国家、我省重大战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将发展态势好、从业人员规模大、人才需求量高的专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新增网络安全工程、旅游经济、技术经纪等三个职称评审专业。省职称办将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六)加大职称自主评审下放力度。支持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等新型研发机构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1269”行动计划链主企业等重点企事业单位申请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鼓励各地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推动重点企事业单位开展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加强业务指导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七)认真落实职称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赣人社发〔2021〕32号),加大乡村振兴人才支持力度。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78号),落实抗疫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审政策。鼓励高技能人才按规定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职称,打破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中的“独木桥”“天花板”。(八)规范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按照《中央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