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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自行车!江西多地发布通告!
赣州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赣州市安全防范工作会议精神
深刻汲取南京“2·23”重大火灾等事故教训
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赣州市安委办紧急通知
一、整治重点
高层建筑、住宅小区、连片自建房、出租屋、群租房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整治措施
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刚性措施:1.凡电动自行车违规私拉电线、电缆充电的,一律对电线、电缆予以清理;2.凡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一律进行强制搬离;3.凡设置在室内、建筑底部或架空层,且无法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一律进行拆除;
4.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整治时间
2024年3月5日前完成集中排查整治,随后转为常态化开展。
四、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五、整治要求
1.全面浓厚宣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再次开展一次集中敲门行动,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做到“三禁止一规范”,即:禁止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建筑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共用部位;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在符合消防规范的充电场所充电。要进一步加强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宣传提示,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组织居民全覆盖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强化自防自救能力。
2.压实各方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好属地责任,全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好上门入户宣传、政策解释工作,并通过物理隔离等措施制止电动车入户充电,同时要疏堵结合,落实电动车充电场所,完善充电设施。各级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整治的工作指导,加强分析调度和检查督办,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在3月5日前至少曝光1起相关典型案例,形成执法震慑。
鹰潭市
1月30日,2月24日,鹰潭市先后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全市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集中治理行动的紧急通知》,部署在全市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集中治理行动。
一、重点整治范围
此次集中治理行动整治范围为全市所有老旧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建筑、地下空间建筑、工业企业、“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
二、重点整治情形
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规“上楼入梯”“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主要包括以下“五类”情形: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情形;
(二)电动自行车在高层建筑的电梯厅、防烟前室以及未与建筑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架空层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存在“上楼入梯”的情形;
(三)电动自行车违规在房间、仓库、厂房等建筑内停放充电,存在“人车同屋”的情形;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私拉乱接,存在擅自在室内外“飞线充电”的情形;
(五)快递、外卖企业集中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单位,未按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在“聚集充电”的情形。
三、整治时间
2024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除患攻坚排查整治,随后转为常态化开展。
四、整治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基层网络排查劝阻,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执法部门重点查处,党委政府、行业部门系统治理”的工作举措,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重生命、抓安全就是惠民生”的理念,迅速掀起全面整治热潮。
五、整治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狠抓工作职责落实,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全面压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要采取疏堵结合、系统治理的方式,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对问题集中区域(场所)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进一步明确责任,全面排查整治,深化物防技防措施,强化隐患督改,加强宣传提示,坚决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抚州市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集体宿舍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瓶)充电。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
六、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七、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必须附设在建筑内的,要与建筑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八、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九、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乡镇(街道)要按照《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的要求,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引导安装电动自行车进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提高技防水平。
全市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抚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上饶市信州区
为深刻汲取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月28起开始实施,现就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违规停放的,一律进行强制搬离。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私拉电线、电缆充电。违规私拉乱接的一律对电线、电缆予以清理。
三、禁止在室内、建筑底部或架空层(未进行独立防火分隔)的区域设置充电设施,违规设置的,一律进行拆除。
四、禁止将电动自行车上电梯推入室内,劝导无效的,予以曝光。
五、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信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2024年2月26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宜春市上高县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十条规定”公告
广大市民,社会单位:近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在全县范围内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杜绝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三、未经质量合格检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和电池产品,严禁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搭乘电梯以及通过电梯进入室内。
五、电动自行车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请专业维修机构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及时对电池、电线、电路进行检查。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公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对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欢迎拨打0795-2505191进行举报。
上高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2月25日
宜春市高安市
高安发布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十条规定”!
高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电动车
是居民日常生活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
在给居民带来便捷的同时
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
电动车禁止入楼入户充电
虽然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
但部分居民还抱有侥幸心理
电动车为何会起火?
起火后危害到底有多大?
如何防范电动车火灾?
以下安全知识请收好
↓↓↓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
严禁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隐患就藏在侥幸背后
灾难总发生在每个不起眼的瞬间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生命无价
不要等到出事才后悔莫及!
来源:江西新闻客户端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