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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发布公告

烟台日报
2024-09-02


龙口市气象局关于做好2024年

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事中事后安全监管要求,结合龙口市实际,现就2024年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以下称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二、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三、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三日向龙口市气象局提出申请。
四、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操作,明确专人值守,防止气球脱离逃逸。
五、违反相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0535-8814797。
施放气球明白纸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1、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2、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3、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操作,明确专人值守,防止气球脱离逃逸。遇到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应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
4、违反相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若发现涉嫌违法施放气球行为,请立即向气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814797 8817095。

龙口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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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今日龙口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杨云阁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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