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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5家企业被罚!

烟台日报
2024-09-02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有效从企业源头避免事故发生,将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违法违规企业起到强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海阳市应急局近期将按照违法类型通报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违规动火作业
01    烟台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电焊工张某在生产车间行车下进行电焊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佩戴安全帽、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2023年4月,海阳市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某处人民币贰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02    某油墨有限公司未为焊工李某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焊接服)、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2023年5月,海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03    烟台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未为焊工孙某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焊接服)。2023年6月,海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海阳市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为电焊工徐某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焊接服)、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2023年8月,海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05

    山东某贸易有限公司未为电焊作业人员刘某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焊接服)、电焊作业人员刘某某进行电焊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佩戴焊接眼护具。2022年9月,海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海阳项目现场负责人宋某某处人民币贰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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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海阳应急管理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杨云阁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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