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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龙口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禁火时间:从即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除城区、镇街区驻地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外,辖区内其他行政区域均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焚烧池等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二)严禁进行烧荒、烧地堰、烧秸秆、烧农作物废弃物、烧垃圾等农事用火。

(三)严禁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使用明火照明。

(四)严禁未经审批开展计划烧除、烧隔离带等生产用火。

(五)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

(六)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吸烟、烧烤、野炊、篝火、取暖做饭等用火行为。

四、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落实禁火令。

五、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相应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拒不执行本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10、119、8517395、8517883。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龙口市全域野外禁火通告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综合研判我市森林防火形势,市政府决定即日起至5月31日为2024年度全域野外禁火期,特发布全域野外禁火通告。
一、全域全时段禁止野外用火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城区、镇街区驻地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外,全域全时段严禁在焚烧池等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严禁进行烧荒、烧地堰、烧秸秆、烧农作物废弃物、烧垃圾等农事用火;严禁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使用明火照明;严禁未经审批开展计划烧除、烧隔离带等生产用火;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吸烟、烧烤、野炊、篝火、取暖做饭等用火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规野外用火
自然资源、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查处。对违规用火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格依法按上限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鼓励广大群众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违规野外用火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提供确切证据(视频、图像等)指证违规用火人员的,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119、8517395、8517883。
特此通告。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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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龙口应急管理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杨云阁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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