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龙口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禁火时间:从即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除城区、镇街区驻地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外,辖区内其他行政区域均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焚烧池等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二)严禁进行烧荒、烧地堰、烧秸秆、烧农作物废弃物、烧垃圾等农事用火。
(三)严禁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使用明火照明。
(四)严禁未经审批开展计划烧除、烧隔离带等生产用火。
(五)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
(六)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吸烟、烧烤、野炊、篝火、取暖做饭等用火行为。
四、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落实禁火令。
五、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相应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拒不执行本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10、119、8517395、8517883。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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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龙口应急管理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杨云阁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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