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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烟台高新区森林高火险期禁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高火险期时间:即日起至5月31日

二、本区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5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三、在禁火期间,森林防火区内严禁开展以下活动:



1.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

2.严禁吸烟、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野营、烤火、野炊、狩猎、私自进山旅游;

3.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林区;

4.严禁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

5.严禁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

6.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7.严禁其他从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在森林防火区内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矿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所有林区入口应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进出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检查。防火期内,执勤人员登记检查属依法履行职责,凡阻挠、妨碍登记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六、办事处、村、有林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禁火通告。

七、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举报电话:110 / 119

马山街道办事处电话:6922971

高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6755119

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部:6922140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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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烟台高新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杨云阁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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