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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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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芝罘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综合研判我区森林防火形势,区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5月31日为2024年度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高火险期),特发布封山禁火令。一、森林防火戒严期内,除市区、街道驻地和村(居)民点外,辖区内其他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火区,实行封山禁火。南山公园、塔山公园、西炮台公园、毓璜顶公园、山海步道对外开放,但要落实进山查验、扫码登记等禁火要求,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1、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等;2、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3、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4、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5、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陪伴进入林区;6、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7、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三、封山区域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入。主要进山路口,实施道闸式全封闭管理,24小时有人值守;次要进山路口,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封山区域提倡使用围挡封闭。四、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服从管理。逢车、逢人必检必查,实行实名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落实防火措施,严格遵守封山禁火令规定。五、严禁擅自进入封山区域内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山区域内活动的,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将依法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发现火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应当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隐患,应当立即向消防救援、公安、应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报告。

芝罘区森林火警电话:119、110

芝罘区森林防灭火巡查大队电话:6674119

芝罘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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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芝罘湾畔

责编丨常帅  校对丨杨云阁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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