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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制”的法律解读 l 法学中国(下)

2017-08-02 朱勇 法学中国

              “祖制”的法律解读


来源:《法学研究》 作者:朱勇


三、祖制的实施机制:祖制驳议

  在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历史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祖制驳议”制度。祖制驳议制度的构建与运行,确保了祖制相关规范的有效实施。汉唐以后,祖制驳议制度在发展中自我完善,逐渐在祖制的适用对象与范围、审核主体、审核依据、审核方式、违制处理等方面,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凡属国家权力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以及涉及朝贡外交、近身群体等与祖制内容相关联的事项,都必须经过专门审核,以确定相关意见或决定是否符合祖制。经审核被认定为违反祖制,该意见或决定则被驳回或宣告失效。

  传统政治框架下,属于祖制所调控范围的事项,主要发生在皇帝、朝廷大臣及封疆大吏、皇帝近身群体等特殊人群之中。祖制的这一特殊性,决定其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从历朝祖制实践看,祖制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皇帝、朝廷大臣及封疆大吏等统治集团上层人员、皇帝近身群体、特定事项关联人。

  皇帝是祖制的第一适用对象。祖制以维护皇权、延续国祚、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为最高目标。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中,皇帝这一机构的设置目的就在于延续国祚、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上述目标的最大动力来自皇帝,但其最大阻力、最大破坏力也可能来自皇帝。皇帝个人的素质与能力、视野与境界、遭遇与性格,甚至皇帝个人的好恶,都可能直接影响皇帝履行自身职权的效果。而在已有的政治体制中,一方面,皇帝的选拔,既不在于选贤,也不在于择能,而是防止争夺皇位、确保政权稳定过渡的嫡长继承;另一方面,皇帝作为最高权力拥有者,超脱于普通律令体系以及行政运作机制之上,皇帝既不受律令体系的制约,也不受一般行政运作机制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皇权与国祚直接面临巨大的风险或不确定因素,就必须有一套适用于皇帝的规范体系。通过这一规范体系,在重大问题方面,规制皇帝的行为,限制皇帝因个人因素对于皇权与国祚的负面影响。祖制的作用恰在于此。

  历朝开国皇帝及前几任皇帝所确定的祖制,其多数内容明确以后任皇帝为适用对象。汉唐宋明清各朝祖制,从维护皇权到权力分配与制衡,从立储到规制近身群体,多以皇帝作为适用主体,要求皇帝实施相关规范。宋朝的《宝训》、明朝的《皇明祖训》更是明确规定,后任皇帝本人必须严格遵循祖制家法。南宋嘉定年间大臣上书宋宁宗,特别提出:“自昔圣帝明王未有不守家法而可以致天下于治安者。《书》曰:‘有典有则,贻厥子孙’,又曰:‘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皆守家法之谓也。”(53)

  朝廷大臣与封疆大吏作为统治集团上层人员,分别掌握某一方面的重要权力,拥有重要的政治资源,同样可能对于皇权、皇帝和国家重大决策产生影响。从南北朝开始实施的“八议”制度,唐宋明清历朝相沿。根据八议制,统治集团内部一定范围的成员享有司法特权,“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54)唐律规定,朝廷及地方“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属于八议之中的“议贵”,若犯死罪,不许普通司法机构管辖,也不得依据普通律令审理,而必须将案情上报朝廷,由皇帝裁决。(55)明清律例拓展八议特权。清律规定,“议贵”之人所有犯罪,司法机关不得依据普通律令审理,而必须奏报朝廷,由皇帝裁定。(56)不受普通律令体系规制的朝廷大臣及封疆大吏,作为祖制的适用对象,必须遵循祖制,特别是在履行职责、议决国事方面,必须严格按照祖制的相关规定。各朝祖制,其内容一方面直接规制此类对象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很多祖制规范明确要求君臣共同遵守。

  皇帝近身群体也是祖制的重要适用对象。祖制的诸多内容,专门用于规制宗亲、外戚、宦官的行为。近身群体因其特殊的身份与特权,能够从不同角度影响皇帝,影响皇权,影响国家重大决策。同时,这一群体又可能不同程度上脱离普通律令体系的制约,脱离一般行政运行机制的限制。因此,历朝开国皇帝和前几任皇帝注意通过祖制的方式,规范、限制近身群体,防范他们对于国家政治以及皇权的消极影响。

  除了皇帝本人、朝廷大臣、皇帝近身群体三类适用对象之外,尚有些特殊的个体或群体,因某种特殊原因而成为祖制的特别适用对象。两宋时期后周皇帝柴姓后代、明朝苏松两地的农户、明朝希望在户部任职的苏松、浙江、江西人等等,上述特定群体均因祖制的专项规定而成为特别适用对象。

  祖制驳议的实施主体,是皇帝主持的朝会及御前会议。朝会与御前会议是中国古代议决国家重大事项的主要方式。朝会定期举行,由朝廷大臣、朝廷各组成部门主官以及言官、史官等参加。各部门主官就本管范围重要事项及解决方案向皇帝奏明,在皇帝主持下由百官讨论,最后由皇帝做出决定。而御前会议则范围更小,仅由朝廷大臣、言官及关联人参加,同样在皇帝主持下议决国家重大决策。

  在朝会及御前会议上,各大臣就部门、地方的奏折以及相关的对策方案提出处理建议,同时,也对皇帝本人就某些具体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探讨其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而朝会及御前会议对于各种意见、方案的审核要点之一,就是这些意见、方案是否符合祖制,是否与祖制规范、祖宗故事、祖宗遗训以及先朝皇帝对于同类问题的处理决定相冲突。如果参会人员认为某方案有违祖制,并提出明确依据,且得到皇帝的认同,该意见或方案即被驳回,不得实施。就程序而言,所有对于某项意见、某个方案违背祖制的驳议,都必须得到皇帝的认可方能成立。但一般情况下,只要参会人员提出明确的祖制依据,皇帝就必须认可——皇帝也无权支持一项违背祖制的决定。

  为了提高祖制驳议的审核效率,防止与祖制有违的意见、方案进入朝会、御前会议程序,南宋孝宗专门设置对于奏状的前置审查程序,要求承担祖制驳议职责的给事中预先审查百官奏状。根据该制度,给事中对于百官的奏状认真审读,对于其中利国便民、可采用实施的建议,预先审查其是否符合祖制。确实与祖制无违,方可进入上报、廷议程序。(57)除了朝会,祖制驳议还可以通过朝廷大臣主持的议事会议,以及言官奏折的方式实施。言官通常具备直接向皇帝奏事的特权,可以祖制为依据,直接向皇帝提出驳议意见。

  无论是皇帝主持朝会,还是大臣主持议事会议、言官上书奏事,在履行祖制驳议职责过程中,其审核范围不仅包括各部门及地方的意见、决定、方案,也包括皇帝本人提出以及他人提出并得到皇帝明确支持的意见。

  祖制驳议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朝会实施,或者通过大臣主持议事会议、言官奏事并得到皇帝批准的方式进行。因此,祖制驳议的决定具有最高效力。驳议决定一旦做出,即刻生效。

  某些意见或者方案,已经得到皇帝批准,甚至已颁布诏令、谕旨,进入实施阶段。如果被发现违反祖制,也有可能以后置审查的方式,实施驳议。在这种情况下,由皇帝以违反祖制为名,撤销原诏令或中止原诏令实施程序。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宋高宗颁布诏令,正式任命钱端礼主直秘阁。钱端礼女儿为皇长子邓王的夫人。有朝臣上书高宗,称任用外戚,违反祖制。高宗不得不再次颁布诏令,废止此前关于钱端礼的任命。(58)

  祖制驳议的实施,有效保证了祖制的效力。但实际上,无论是对祖制内容的遵循,还是祖制驳议机制的实施,都受到在任皇帝的祖制意识、祖制素养以及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与政治需要的影响。基于对祖制的不同态度以及不同需要,不同朝代、同一朝代不同皇帝统治时期,也表现出朝廷上下遵循祖制的不同状况。整体而言,在中国历史上的几个主体朝代中,宋、明两朝君臣祖制意识较其他朝代更为强烈,祖制驳议机制也得到较好地实施,因此祖制的权威性较为普遍地得到朝廷上下的认同与遵循。

  中国历史上,多数统治者希望通过制度因循保持社会稳定。也有一些皇帝不满足现状,希望通过制度变革化解难题,实现社会进步。但凡属全面、深刻的社会变革,均首先面临变革与祖制的关系问题。王安石在宋神宗支持下推进改革,并在改革之初,就明确提出与因循祖制相对立的原则:“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59)万历朝内阁首辅张居正敢做敢为,辅佐少年皇帝,推进改革,在整顿吏治、赋役变革、巩固国防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成就了万历初治。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张居正也表现出对于祖制的尊重。神宗即位,张居正初任内阁首辅时,为培养神宗皇帝的祖制意识,丰富神宗的祖制知识,他安排儒臣整理明太祖及先朝皇帝的《宝训》、《宝录》,分类编排,并通过经筵讲读之暇专门给皇帝讲授。(60)张居正的改革是成功的,其改革的精神对神宗皇帝影响极大,其改革的成果也使得吏治进步、府库充盈、国防巩固。张居正逝世之日,神宗皇帝甚至辍朝以表达哀思。但不久,张居正仍受到弹劾、追责,封爵被废,谥号被夺,家宅被抄,财产没收。张居正首辅十年,功高震主,是神宗下决心处理追责的主要原因,但其大刀阔斧实施改革,触及朝廷不同群体的既得利益,以及改革本身的一些举措实施不当,也是重要原因。而张居正被废爵夺谥、抄家没产,其直接理由仍是违反祖制,紊乱朝纲。

 四、祖制的法律分析

  祖制的内容涉及国家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涉及国家重大决策与重要职官任免,涉及皇帝、皇位继承及皇帝近身群体,又涉及朝贡外交等特别领域。就程序而言,祖制驳议机制的实施,多由皇帝亲自主持,或者必须由皇帝亲自裁决。在效力方面,祖制的效力优于律令,而且律令的制定、修改,必须以祖制为依据。从调整范围、适用对象、实施机制及强制效力等方面看,祖制已超出普通律令体系与一般典章制度,属于普通律令体系的上位法,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

  维护皇权,是祖制的重要任务。但祖制对于皇权的维护,不仅仅是对于皇帝人身安全以及皇帝个人权威的保护,而是基于国祚的延续,基于政权的稳定,基于统治的合理性等目标,采取更加理性的方式实现对于皇权的根本性维护。这种理性的方式,包括对于皇帝言行举止的规制,对于皇权的约束,对于皇帝近身群体特权的限制等。

  中国历代王朝,注意通过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政权时,就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建立通行全国的法律体系。汉唐、宋元、明清历朝,均在立国之初,致力于立法建制,确立通行全国的律令体系,以期规范社会秩序。

  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核心制度之一。从南北朝开始,国家赋予“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贵族官僚以司法特权,一定程度上免于普通律令的管辖。这样,以基本法典为代表的普通律令,主要以编户齐民、中低级官吏为适用对象,对于宗亲、外戚、宦官、统治集团上层,普通律令实际上起不到规制与约束作用。(61)

  纵观中国法律发展史,我们看到,随着历史的演进,历朝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律令体系逐步完备,但始终没有形成一部独立、成文的规制国家权力结构、规范朝廷决策机制、调整高层统治者社会关系的系统的强制性规范。而在实际的国家治理、朝廷决策过程中发挥这一作用的,就是祖制。

  祖制中的部分内容,仅涉及皇帝与近身群体,有些内容甚至关注皇帝作为自然人的身份、地位及人际关系。因此,也有朝臣希望区分皇帝家事与朝廷国事。国事由朝廷、法律(包括祖制)来规制,而皇帝家事则由皇帝自行处理,朝廷与法律均不予干预。对此,历代王朝的主流意识坚持认为,皇帝为一国之君,他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均对百官万民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皇帝无私事”。北宋范祖禹更是明确提出:“天子以四海为家”,朝廷内外,普天之下,所有事均可谓皇帝家事。既然对于皇帝而言,国事、家事不可分,因此,与皇帝相关的所有事,均属朝臣关注和祖制调控的范围。(62)

  祖制与律令,在调整范围、适用对象方面,上下衔接又各有分工,共同构成传统中国完整的法律体系,承担着对于上自皇帝、权贵,下到普通官吏乃至编户齐民的规制、约束职能,通过对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各层次全方位社会关系的调整,确保帝国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

  就效力而言,祖制高于律令。如果在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上,祖制与律令发生重叠或者冲突,则依祖制而不再适用律令。前文所引,嘉庆皇帝命成亲王永瑆为军机大臣入直军机处,其行为属皇帝权限之一,不违背普通律令及相关法规。但由于该行为违反祖制,因而仍被撤销。内务府总管安德海出京南下,未触犯普通律令,但因违反祖制而被处死。

  法律的特征之一,是作为强制性行为规范,以国家力量作为实施的保障。祖制驳议的实施机制表明,从宗室、外戚、宦官到朝廷大臣,直至皇帝本人,他们所提出的有关治国理政的政策、建议,如果违背祖制,则一律归于无效,不得实施。那么,祖制是否具备强制力,其强制力又来自何处?

  祖制的适用对象包括皇帝、朝廷大臣与封疆大吏、近身群体及其他关联人。祖制对于上述适用对象,分别具有不同的效力。

  在传统中国政治结构中,皇帝居于国家权力的顶端,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确保皇帝这一地位,既是维护皇权的需要,也是确保国家稳定、政权体制正常运行的需要。因此,在国家权力结构与政权运行机制中,皇帝对自己的言行不承担任何强制性责任。极端而言,皇帝即便违反法律,违反祖制,也没有任何机构能够对于皇帝实施强制性处理或者强制性处罚。历史实践中,不乏皇帝本人的意见、建议甚至已颁布实施的诏令、谕旨,在祖制驳议程序中被认定为违反祖制。但一般情况下,多由皇帝本人撤回原意见、建议,或者以新的诏令谕旨,废止原诏令谕旨。总体而言,历朝皇帝一般均能较好地遵循祖制,也能在被认定违反祖制时自我实施调整改变。迫使皇帝自我否决,不是来自某种强制力量,而是来自皇帝本人所具有的政治责任,来自皇帝对于先世皇帝的尊重,而这种政治责任与对祖宗的尊重,更多地属于道德领域的力量。

  对于皇帝之外的其他适用对象而言,祖制由先朝皇帝所确立,祖制驳议机制由本朝皇帝亲自主持,或者得到皇帝批准,因而具有最高效力。凡是祖制驳议未通过的建议、方案,当即失效,不得实施。不仅如此,朝廷大臣、封疆大吏、近身群体以及其他关联人等,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违背祖制,还必须承担违制责任,甚至给以处罚。这里的强制力来自由皇帝代表的皇权,即国家强制力。

  由于祖制发挥作用的特殊性,中国历代王朝均没有形成一部全面记载祖制规范的法典。祖制的各项内容,散见于开国皇帝及先朝皇帝的诏令、上谕、实录、起居注之中。宋明两朝,虽已出现《宝训》、《皇明祖训》等集中记载祖制内容的典籍,但无论是宋朝的《宝训》,还是明朝的《皇明祖训》,均远没有记载当朝祖制规范的全部。

  就祖制的调整范围、适用对象而言,尚不需要以法典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某些内容保持其秘密状态,更有利于皇帝驾驭群臣、掌控朝政。宋太祖设定祖制:历朝皇帝,不得诛杀大臣及言官。但此条规定,如果让大臣、言官预先知晓,显然不利于皇帝对于大臣、言官的驾驭制约。因此,宋太祖要求,本条祖制只能让皇帝本人掌握,不得外传。如果不是靖康之变致内容外泄,该祖制规定可能终宋之世,都保持高度绝密状态。从明太祖所制定《皇明祖训》的内容看,更合理的方式确实是应该保持其秘密状态,仅让皇帝本人知晓、执行。朱元璋马上打天下,以其丰富的经历与超人的能力,驾驭各路豪杰,统领文武百官。对于朱元璋而言,以其至上权威,公布《皇明祖训》所示皇帝日常生活中安全保护的细节,并无直接的副作用。但对于靠血统继承皇位的后世子孙,再将诸如与廷臣商讨军机大事时必须让持刀护卫不超过十丈距离之类规定公布于众,难免给君臣之间带来些许尴尬,甚至会给皇帝人身安全造成隐患。另外,《皇明祖训》将朝贡体系中与周边国家的相处原则,包括哪些属于“不征之国”,哪些属于“高度戒备”之国,一一列出,公之于世,(63)显然也不利于朝贡外交中的国家利益最大化。

  祖制在中国传统政治中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中国古代,宗法立国,孝道盛行。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内涵的主流意识形态推崇“万事孝为先”,并将“孝亲”与“忠君”相关联,使得孝亲尊祖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且上升到一种政治原则,既是做人的底线,不得违反,也是为官的红线,不能突破。孝作为道德要求与政治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万民、中下层官吏,也适用于朝廷百官、封疆大吏、近身群体乃至皇帝本人。这种弥漫于整个社会的孝亲尊祖意识,是祖制实施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皇位世袭制,既为祖制的实施提出了制度需求,也为祖制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中国古代,王朝更替较多通过大规模战争的方式。战争胜利方的领袖统辖万军,身经百战,对于基层社会有深入的了解,具备优秀的组织、指挥能力。在其建立新王朝、即皇帝位之后,能够将其素质、知识、才能转化为驾驭百官、统辖万民、领导全国政权的能力。正因为如此,历朝开国皇帝多数能展示优秀的领袖能力,并为本朝后续发展构建良好的制度基础与社会条件。

与军事征战打江山不同,帝位继承实行世袭制。在帝位世袭制度下,继位皇帝的确定,既不考虑候选人的素质、品行,也没有基于能力方面的选择,核心标准只能是血统与长幼。通过继承而登基的皇帝,在品行、能力方面有可能极为平常。在这种情况下,祖制可以为继位皇帝治国理政、驾驭群臣,提供较好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皇位世袭制的缺陷。一位能力与素质并不优秀的继位皇帝,即便没有雄心壮志,不擅长政治权术,但其在朝廷大政方针方面坚持遵循祖制,延续祖宗规范,也可能实现低标准的政治稳定、国祚延续。

  就制度设计而言,传统帝制使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力。从权力配置体制与政治决策机制方面看,皇帝可以合法地行使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或者说,皇帝实施个人专制、个人独裁,不违反任何包括法律在内的行为规范。中国历史上不乏开明皇帝,体察民情,虚心纳谏,重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自觉地把皇权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但也有一些皇帝刚愎自用,独裁专制。历史实践表明,如果皇帝在个人专制的道路上走得过远,它会使得朝堂之上君臣关系高度紧张,使得朝廷决策机制因强硬而僵化,并趋于脆弱。制度的这一状况,既不利于国家政治大局,也不利于皇权本身,甚至殃及皇帝本人。无论是对于明君、昏君,还是平常之君,祖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都起到制约、淡化皇帝个人专制的作用,发挥一定的制度救济效果,使得至高无上的皇权具有一定的制度弹性,因而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局面,使自身更具生命力。

  祖制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这一现象也给传统中国带来诸多消极影响。祖制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国家的制度创新。从秦帝国建立到清中期两千多年中,历代王朝,陈陈相因。在这两千多年中,社会有发展,制度有进步。但以两千年为时间单元,环顾世界各国,无论是社会发展的幅度,还是制度进步的跨度,中华帝国的变化都相对较小。其中原因涉及诸多方面,但祖制作为一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对于历朝君臣的制约,对于制度变革的限制,不失为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两千年的帝制历史中,发生过一些较为重要的社会改革。其中,以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最有代表性。两次变法都受到守成派的强力阻击。对于改革者而言,最大的障碍是“祖制”;而对于守成派而言,最有力的武器也是“祖制”。

  祖制的存在,也影响到传统法律体系的进步与协调。首先,在“祖制—律令”共存的法律体系之中,律令制度本身的进步受到严重干扰。祖制与律令在调整范围与适用对象方面,各有分工。历代王朝颁布律令,尤其是各朝基本法典(64)的颁布,都强调百官万民一体遵行。(65)但实际上,各朝基本法律在适用对象上,均有诸多例外。宗亲、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体,朝廷大臣、封疆大吏等统治集团上层,一般不受基本法律的约束。就规范体系而言,上述特权群体的相关行为举止,多受祖制调整、规制。这种分工造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律令体系的调控盲点,从而影响律令体系的权威性、普适性。清律规定:各级官员必须按要求将有关事项上奏皇帝。应奏而不奏构成犯罪,处杖八十之刑。(66)但清祖制规定:王公犯应奏不奏罪,降级任用。(67)这种祖制与律令的区别对待,既严重影响律令的权威性、统一性,也造成同罪不同罚的司法混乱。

  其次,祖制本身的特殊性,也从整体上影响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作为具备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产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通过这一程序,讨论其内容的合理性,实现祖制与其他规范的协调,并在概念、术语、文字方面使其严谨、准确。中国古代律令体系的形成,一般经历起草、讨论、修改程序,因而具备相应的合理性、协调性,其概念、文字也较为严谨。祖制的内容,虽然多经过皇帝的深思熟虑,经过大臣们的讨论,其实施有利于政权稳定,有利于政策延续,但由于祖制的形成并没有严格的论证、优化程序,既缺少与其他规范的协调性论证,也缺少对祖制语言本身的规范化技术处理,还有些内容在特定情形之下尚属合理,但如果推而广之,赋予其普遍强制力,则明显不合时宜。这就导致祖制与律令常常不能很好地衔接,甚至祖制本身在内容上也相互冲突。

  宋仁宗就先后发布过两道同一主题的上谕。庆历年间,上谕禁止任用现任大臣所推荐之人为台谏之官。嘉佑四年(1059年),仁宗又发布上谕,解除庆历年间上述禁令。此两条上谕均作为祖制规范,收入《宝训》。南宋孝宗之时,在适用此祖制方面发生混乱。(68)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年),宋高宗复太学。太学管理者高闶上奏,希望高宗就太学如何管理作出决定。宋高宗说,按祖制执行。但他告诉高宗,关于太学管理,庆历、元丰、绍圣、崇宁各朝祖制不一,不知以哪一朝祖制为据。(69)

  明朝有人议论祖制的某些规定过于严苛且不尽合理。谢肇淛说:“国朝立法太严。……如户部一曹,不许苏、松及浙江、江右人为官吏,以其地赋税多,恐飞诡为奸也。然弊孔蠹窦,皆由胥役。官吏迁转不常,何知之有。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吴、越人也,察秋毫而不见其睫,可乎。祖制既难遽违,而积弊又难顿更,故当其事者默默耳。”(70)

  在文字表述方面,祖制较多地仍以原初上谕、诏令形式存在,一般并未进行规范化处理。因此,无论是概念使用,还是意思表达,均多为口语化形式。概念不统一,语言不严谨,也为祖制适用带来诸多难题。

  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中,祖制作为上位法,在表现形式上保持着春秋以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神秘性。而祖制的非法典化、非公开化,使得祖制的实施,具有较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不仅朝廷大臣,甚至皇帝本人也经常困惑于自己做出的决定或者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祖制。某些时候,祖制甚至被朝廷利益集团恶意利用,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祖制在中国传统社会若隐若现,似乎有体无形。但在朝堂之上,从朝臣议政到皇帝决策;殿廷之内,从宗亲、外戚、宦官等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到其言行举止,均处于祖制规范的严密覆盖之下。通过祖制驳议机制,祖制规范得到较好的执行。对于朝臣而言,既不能违反皇帝意旨,也不能违背祖制,两者均具有最高强制力。而对于皇帝,祖制则可能是唯一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以祖制与律令共同组成的“祖制—律令”体系,在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方面,各有分工,相互衔接,既维系着庞大帝国的基层社会秩序,也在统治集团上层发挥着维护皇权、理性管理、体现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实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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