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凡刑事部律师做客惠州电台解析最高法刑事诉讼改革意见
3月3日中午,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卓凡刑事部)主任王永平与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副秘书长、卓凡刑事部秘书长余安平律师应惠州电台黄辉凯记者邀请,做客“焦点时刻”栏目,解析2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惠州电台“焦点时刻”主播邹欣欣问两位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诉讼制度改革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是否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关系判决?《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哪些条文对律师办案影响最为重大?取证方面有哪些改进?
王永平律师向听众解释了《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与宗旨,还简要解读了全文5个部分33条规定。王永平律师认为,“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与“规范普通审理程序”对法院办案影响最大。既然是“疑罪从无”,也就意味着更加关注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以审判为中心” 向“庭审实质化”大步迈进,辩护律师没有证明被告人清白的义务。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特别是1月25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使得庭审在“公开性”引导下更加关注“程序正义”。要支持法院“独立审判”,要支持法院勇于“退菜”,需要案件审理程序的有效支持,也需要辩护律师坚持原则。
余安平律师讲述了自己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张某2435.5万元网络诈骗案与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叶某生产销售1.4万公斤死猪腊肉、1.25万公斤半成品死猪肉案。关键证据存在取证程序错误而且无法补正,法院只能对该“数额巨大”的证据不予采信,分别作出了1年半有期徒刑与1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关键证据是否被采信,直接关系到法院判决量刑甚至定罪。余律师认为,《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第21条、第24条、第25条在证据选取方面具有明显进步,例如对非法取证予以否定、重视录音录像、不能用侦查机关情况说明代替侦查人员出庭。余律师曾办理过某警察涉嫌制造贩卖毒品352克冰毒案,认为侦查机关对涉案冰毒没有及时固定,不能避免证据被污染,而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公诉机关却用侦查人员一纸情况说明驳回辩护律师意见,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该证据被污染,导致该案判处有期徒刑15年。如果是在《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颁布后,则这些不能做出合理说明不能补正的证据,很容易被推翻,大量冤假错案也就会被遏制。
这次做客惠州电台“焦点时刻”,卓凡刑事部王永平、余安平两位律师第二次联袂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黄辉凯记者表示,会定期邀请惠州知名律师做客惠州电台,为惠州市民普法、为法治惠州献策、为常见疑难解惑。
撰稿:余安平 定稿:章利兵
编辑: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