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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凡路 惠州梦---卓凡律师参政议政经典系列(三) 改善法院年底立案难

2017-05-12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卓凡路 惠州梦

卓凡律师参政议政经典系列(三)


卓凡履行社会责任,关注惠州社会经济发展,从不同角度不同视觉实现惠州梦,卓凡人利用工作之余广泛深入地接触社会各阶层, 关心民众现状,为民众发声,公平公正地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不图虚名、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以民生情怀、专业视角议身边事



现从往年引起社会关注且最终被立项的优秀提案中选出典型提案,形成系列推出,以飨读者。



关于改善法院年底立案难的建议


提案人:杨择郡  提交日期:2015年2月


理由

据2014年12月29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上周以来,深圳各基层法院立案大厅出现排队现象。原因在于法院为结案率提前一两个月停止立案,12月20日以后所立案件归属于2015年案件,故上周开始大量积压未立的案子出现井喷。深圳法院为确保结案率,在临近年底时段不予立案,致使门口排队申请立案人群如春运壮观。

国内各地法院年底限制立案已成为普遍现象,造成年底立案困难病状由来已久,也遭到主要媒体多年抨击。尽管法律规定有权利必有救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我国法院管理一直以来按照行政化模式管理,法院系统内部追求年终结案率已沿用几十年。除了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在各级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中,一般只有受案数、审结数以及执结数,才会醒目地出现在最开头,概述法院全年工作成绩。前两个数字形成的比例,即成为年度结案率。因此,年终结案率被认为是能够最直观的说明全年审判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法院系统通常在每年12月底统计全年的收案数和结案数,并计算出当年的结案率。有些法院为提高结案率,就采取减少立案或限制立案等手段,花招百出,有的采取限制排号的方式;有的立案庭法官想尽办法给当事人递交的材料“找茬”,以各种理由退回补充材料;甚至有些法院将立案阶段对起诉条件的形式审查改变为实质审查,以提高立案门槛;更有少部分法院直接通知当事人等来年再立案。因此,有媒体戏称“一到年底全体法官都到了预产期”。

惠州市各级法院作为全国法院系统中子系统,同样不能免俗,由于我市法院在年底限制立案已经造成很多金融机构的不便,个别管理人员忧虑金融债权的丧失而忧心忡忡,寝食难安;不少外来工劳动权益年关临界却求助无门;同样,执业律师面对委托人催促立案却百口难辨,执业尊严斯文扫地。年底法院不立案存在暴露了以下弊病:


1

年底限制立案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审查并予以立案,这是当事人一项基本诉权,同样,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担负着调处当事人的争议并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义务,这是国家对公民的一种义务。因此,向法院申请立案保护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限制。

2

年底限制立案开创了司法机关带头不守法的恶劣先例

法院是查明事实明辨是非依法裁断的机构,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寻求法院司法保护往往是受害民众的救命稻草,也是公民长期依法承担纳税的义务后享有的国家保护的一项权利回应,但是法院年底限制立案实际上是在带头破坏法治。据2006年12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立案庭法官为了完成任务,反过来多次劝说农民工,让其撤销对欠薪者转移财产行为的起诉,性质恶劣。农民工作为弱势阶层,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更充分的保护,法院怎能为了获得虚假的统计数字,而置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责于不顾?这真是让法律蒙羞,让农民工悲哀的荒谬的司法理念。一旦结案率指标异化成为目标,法院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的便会退而成其次。


建议

一、彻底取消年度结案率等不科学的考核指标

以年度计算结案率本身就不科学,审判有它自身的规律,必须要有一个过程。为了赶时间,要么程序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要么实体上审判质量存在问题。 2014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党组会议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按照会议决定的精神,惠州两级法院应当彻底取消年度结案率等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并且充分认识和研究审判的规律,了解审判自身的特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法院办案人员的数量、受理案件的多少等具体情况,在惠州两级法院内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二、强化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进行审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审限已有明确规定。上述法定审限是在综合考虑了各类案件的一般情况、总体特点、工作流程等相关因素后确定的,相对更加科学合理,也是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的。但事实上惠州市内各基层法院由于案件数量增加等客观因素,导致案件超审限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司法效率,更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宁夏市中卫市两级法院早在2012年就开始以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和均衡结案率作为对案件质效的年底考核依据,不再单纯追求年度结案率。这一做法是值得我市法院学习和借鉴的。强化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并将其作为考核法院和法官的指标,这不仅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更加科学合理。因此在取消年终结案率的同时,还应当继续强化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确保各级法院的工作效率。


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立案流程,加强便民措施

我国诉讼法和相关法规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审查并予以立案,这是当事人一项基本诉权,同样,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立案、适度审查原则,不过多苛求证据材料,不随意提高立案门槛。除此之外,对于确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法院不能只是口头告知,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救济权,而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出具裁定等书面文件,并且保证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只有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规范立案流程,才能确保立案工作合法、合理,同时又兼顾效率。

 法院还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实行节假日和巡回立案制度。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追索抚养费和劳动报酬等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均优先办理立案手续。对身在外地务工等人员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对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老年人实行上门立案。对边远地区实行巡回立案。并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对接,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拓宽司法救济渠道,简化法律援助手续,方便群众诉讼。


四、完善司法系统的内部激励机制,提升审判质量

司法是一个严重依赖于法官内心判断的职业领域,仅仅依赖于外部管理和控制是行不通的。因此司法系统不能过分强调考核,而是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通过内部激励激发法官的职业热情,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法官职业良知和职业荣誉感的教育,使法官在面对压力及复杂的客观环境时依然能够坚守公平和正义,使人民法院从单一的追求司法效率,回归于对审判质量的真正关注。


五、法院应调整工作机制,应对立案由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的转变

十八大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制”将取消所有实质性或实体性的立案审查,把当事人诉告来的所有案件一律登记受理。惠州市两级法院应调整工作机制,将立案法定条件高度简化为程序、手续、形式方面的条件,排除任何实质性或实体性条件。但“立案登记制”也会由此带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多,增加法院诉累的问题。惠州市两级法院应充分考虑立案效率,登记和审查原则上同步进行,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裁定不予受理,以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司法工作效率。


六、法院应尽快启用网上立案平台

2014年12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全面启用两级法院网上立案平台,突破了当前一般网上仅为“预约立案”的功能,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在两级法院实现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正式立案。网上立案平台的开通,有利于法院提高便民司法服务水平,提高立案审查工作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在立案环节的配置。网上立案基本上已经属于立案登记,可以说是立案审查向立案登记转型的一种尝试。网上立案必然成为今后立案的趋势和潮流,惠州两级法院应尽快启用网上立案平台,合理优化人员配备,真正做到司法便民。

因此,百姓进法院立案,不论年初还是岁末都应像挂号一样便利,都应像到医院看诊一样充满人文关怀。摒弃行政化思维,让审判回归到法律本身。或许,司法改革就可以从建立科学规范的司法考核体系开始。

编辑:蔡佩舒   主编:王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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