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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所记载的信息依法可以不公开

2017-05-20 杨择郡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所记载的信息依法可以不公开

文/杨择郡



2015年8月27日,周素梅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工作指挥部第34期会议纪要”的政府信息。2015年9月17日,汉阳区政府作出《汉阳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周素梅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下称回复),告知周素梅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周素梅不服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汉阳区政府回复,并责令其限期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一审法院认为:汉阳区政府针对周素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并说明了理由,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驳回周诉讼请求。周素梅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素梅向汉阳区政府申请公开的《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工作指挥部第34期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讨论、研究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素梅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的裁判要旨

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因此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的特点。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中规定不予公开的范围较窄,但并不意味着不予公开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从世界范围看,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通常被列为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律师点评

一、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

汉阳区政府作出的“鹦鹉洲项目剩余拆迁工作指挥部第34期会议纪要”,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过程性和决策性特点。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并不意味着不予公开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从世界范围看,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通常被列为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二、会议纪要信息普遍具有“内部性”和“非终极性”,属于“意思形成”的信息,不宜过早公开

会议纪要信息普遍具有“内部性”和“非终极性”,属于“意思形成”的信息,一旦过早公开,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减低政府效能,这类信息免于公开,目的是保护政府决策过程的完整性,鼓励政府官员之间的相互讨论,并防止在决定作出以前不成熟地予以公布。

三、国务院办公厅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对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述意见在性质上属于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应用解释,且该解释符合国际通例,也有利于兼顾公开与效率的平衡。

杨择郡律师



管理学博士,一级律师,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惠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广东省法学会港澳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员,惠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惠州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提案委兼职副主任,惠州市第八届市管拔尖人才,广东省第一批律师专家库行政法专家。

长期担任国家机关、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如惠州市人民政府、大亚湾区管委会、仲恺区管委会、惠阳区人民政府、惠东县人民政府、龙门县人民政府、TCL集团公司、德赛集团公司、亿纬锂能公司和胜宏科技公司等。

擅长项目策划和商务谈判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成功代理了多宗重大影响的民商事和刑事案件;积极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先后提交十多个提案和信息。持续关注理论前沿,论文获奖近二十次,带领卓凡律师团队撰写并公开出版了《外嫁女法律问题研究》和《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制度的源流于嬗变》和《惠民一家的法律故事》三部著作,其中,《惠民一家的法律故事》被“法治三老”李步云、江平和郭道晖教授联袂推荐。

执业以来每年为社会各界开讲法律讲座十多场,至今对外开讲的讲座300多场,为社会各界讲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


编辑:蔡佩舒  主编:王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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