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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觉得移民服务合同价格过高,可以要求对方退款吗?

当事人认为

移民服务合同

高于市场价收费

可以要求对方退款吗?

让我们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1.涉案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大学学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不可判断情形;另外,在数额上,涉案移民服务业务属于非标业务,所以与市场上的其他类似服务费用价格不同亦属正常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议当中约定的价格,未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因此,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涉案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合同无法履行

已支付的款项是否能退回


如前所述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涉案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第三人依约为原告办理了新加坡工作签证,被告也依约履行了第一、二期款项支付时应履行的义务,现原告因其自身原因被限制出境,客观上无法在2022年7月前入境新加坡从事签证上的工作,并非第三人和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原告的退款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涉案协议系国内居民向新加坡移民而与新加坡公司等签订的协议,该业务系非标业务,市场上这类服务的价格相差比较大,从几十万人民币到几十万美元不等。有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会认为履行过程中对方的服务较少,或者服务不值这个价格,或以自身原因等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从而想要回已支付的款项,或者不予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从而产生纠纷。这类移民服务类纠纷,当事人一方多为有一定学历、较好经济基础的国内居民,虽说不排除合同签订过程中对方存在要价过高、夸大宣传等因素,但该业务作为一种非标业务,市场价格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也没有相应的行业惯例,故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需要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多咨询各方,避免签订合同后,又以物不所值等原因反悔,主张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及返还款项或拒不履行支付款项等,此种情况下,若非有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或解除的情形,仅以价格过高等主张显失公平,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 |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团队 瞿德雄

编辑 | 王欣茹

校稿 | 沈晶莹 黄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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