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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16万买房,拆迁后卖家索要200万,要给吗?

凤观荆楚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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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16万买房,多年后拆迁至少能够拿到419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可还未等其从拆迁的喜悦中缓过来,就被告上法庭?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2003年7月18日,时年33岁的魏某丽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房产广告觉得还不错,于是联系上了卖家刘某云。刘某云的丈夫前几年生了一场重病,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还欠下了一笔钱,家里的小儿子又还要读书,难以负担这一大笔的支出,所以她想卖掉家中的老宅院。


老宅院一共547.68平方米,刘某云报价155000元。魏某丽看了房子觉得还不错,决定买下房子,因为对刘某云的同情,还加了5000元凑够了16万。


交易完成后,两家各忙各的生活,此后的15年内都没有交集。然而,没想到的是,因为十几年后的一个项目,两家再次有了交集。


2017年10月,老宅院所在的区域被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拆迁。根据初步估算,那套房子至少能够拿到419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还没等魏某丽从拆迁的喜悦中缓过来,就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刘某云及其两个儿子将她告上了法庭。


刘某云的诉求是,她与魏某丽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请求法院判令魏某丽返还房屋宅基地及相关证件。


原来她们的买卖是有问题的。魏某丽是城市户口,但刘某云家的老宅属于农民住宅。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刘某云认为,自己完全可以依法要回房产,但她也不是不通情理的人。魏某丽当年和她一样,不清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现在她可以退一步,不说把房产全要走吧,起码拆迁款得分个一半。


按照刘某云的说法,魏某丽应该至少分200万元给她,但魏某丽怎么肯呢?虽然有城镇户口买农村房屋情况,但她认为,自己当年和刘某云都对相关法规不清楚,房屋买卖合同是完全自愿、公平交易签订的,更何况这么多年过去了,自己于情于理都是默认的户主,房产跟刘某云再没关系,买卖合同也应该视为有效。


那么,这份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到底有效吗?魏某丽应不应该分出一半的拆迁补偿款给刘某云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魏某丽在购买刘某云的农村宅基地时是城镇户口,根据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即便合同无效,也应最大限度保护合同交易的契约精神。魏某丽和刘某云的购房合同是双发自愿平等签署的,在购房后魏某丽出资又对原有房屋进行了扩建、翻建,那么对于扩建、翻建部分的拆迁收益,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则需要保护魏某丽的利益,应归魏某丽所有。原有交易的老房子,双方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分割,过错比例有法院依法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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