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工作时,男子被领导打成骨折却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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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请示工作安排时领导突然发火,把他打成骨折后,当地人社局却不予认定工伤?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回顾
郑某系某公司司机,2019年8月,车队队长董某某安排郑某某打扫卫生,双方发生争执,郑某某被董某某打伤。
原告郑某某诉称,2019年8月,在某厂车队大院休息室二楼楼梯处,原告与第三人的车队队长董某某因请示服从哪级领导工作安排问题时,董某某突发怒火,直接击打原告头部和手臂。原告没有还手,随后董某某被同事拉开避免原告遭受更大伤害。
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眼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当地人社局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了郑某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认为郑某某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当地人社局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19年8月,车队队长董某某安排郑某某打扫卫生,双方发生争执,郑某某被董某某打伤。我局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暴力伤害的发生,郑某某受到的暴力伤害,并非由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郑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那么,本案中郑某某因工作争执被打,到底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郑某某因工作争执被打,属于工伤,郑某某受到伤害,是因为工作安排与车队队长董某某发生争执,而遭受董某某的侵害,郑某某受到的侵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的必然联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适用法律错误。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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