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豆农药残留超标!丹灶一商超被罚
销售的四季豆农药残留超标
丹灶一商超被处罚!
近日,丹灶某商超销售的四季豆被抽样检测出“水胺硫磷”实测值为0.18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该数值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丹灶市监所执法人员检查食品安全。
根据《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及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该批次的四季豆(菜豆)为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该商超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该商超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能够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较低,未有证据证明被检出的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为当事人主动添加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商超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焦点分析
如何界定不属于“免于处罚”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做出免于处罚需满足3个条件,即履行了相关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丹灶市监所加大对商超市场的专项巡查力度。
该商超提供涉案批次四季豆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凭证、进货台账,同时向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丹灶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了《召回通知》《召回报告》《关于产品抽检不合格的通知》,证明该商超履行了相关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但该商超未能提供该批四季豆(菜豆)的合格证明文件(法检或者自检、委托快速检测合格证明)或承诺达标合格证(或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丹灶市场监督管理所认为其不符合免于处罚的范围。
案件启示
这些情形可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用农产品不同于普通预包装的食品有固定标签标示,导致部分农药残留超标的产品难以追溯。
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丹灶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指引,对未能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单位进行处罚,要求经营单位做好进货查验、获取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倒逼上游供货商或食用农产品种植单位做好质量查验工作,促进食用农产品链条追溯,减少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
同时,鉴于该商超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该批次食用农产品违法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低,未有证据证明被检出的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为主动添加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丹灶市场监督管理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该商超作减轻处罚,既能起到处罚教育的目的,又能保证良好的、活跃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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