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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11项强制性国标拟修订

文章导读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11项环保强制性国标拟立项修订征求意见。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11项环保强制性国标拟立项修订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国家标准委决定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11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


请登录国家标准委网站的计划公示查询项目信息和反馈意见建议。


2020年6月16日


拟立项标准名单


拟立项标准修订说明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Comprehensive emission standards of atmospheric pollutants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目的意义


首先,GB 9078-1996中缺少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且有关无组织排放监测的规定需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进行衔接。


其次,等效排气筒高度的计算方法不够科学,计算多根不同高度排气筒的等效高度时,计算顺序不同,所得等效高度也不同,需要设计一套更有效更便捷的计算方法。


最后,需要配套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在现行标准制定时,我国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较少,但近年来我国发布了65项固定源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为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奠定了基础。


因此,标准需要修订。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型或通用型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目前国际上标准体系比较完备的有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美国属于典型的单纯行业型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细致,数量多。欧盟则属于重点行业型标准+重点污染物和污染物综合预防指令,具有较好的针对性。日本大气污染物标准体系则是综合标准+通用型标准体系。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3-2001)

Emission standards of oil fume polutants for cooking


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深圳市力德诺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目的意义


餐饮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以油烟气的形式排入环境,一般可根据其形态分为颗粒物质和气体物质两类。


其中,油烟颗粒物主要来源于烹饪过程中油脂的挥发凝结以及油脂食材的分解、裂解等,统称油烟,气体物质主要指挥发性有机物。


进行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时主要针对这两类污染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绿色和谐发展为目标,调整标准适用范围,取消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分和区别对待;收紧油烟排放限值,增设油烟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明确油烟污染物净化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精简监测操作;使标准实施后能够显著降低油烟污染物排放量,解决油烟异味扰民,降低公众投诉,促进社会和谐;通过新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推动油烟污染物净化设施的安装和有效运行;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的主要章节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和标准实施与监督。其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污染物监测要求是标准的主体部分。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美国、日本等国家没有统一设定油烟排放限值、去除效率以及非甲烷总烃指标;我国港澳台地区对去除效率进行了要求,其中澳门还规定油烟浓度限值为1.5mg/m3;内地省市中,山东和河南对不同规模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去除效率和浓度限值进行了要求,上海和深圳对不同规模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去除效率和浓度限值要求进行了统一,天津、北京和重庆则取消了油烟去除效率的要求,深圳、北京和重庆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浓度限值要求。本标准在GB 18483-2001的基础上,收紧了油烟排放限值,增设了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并对油烟污染物净化设施的运行维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and disposal facility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上海交通大学 、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目的意义


目的:虽然现行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对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及填埋过程产生的环境污染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的要求不够完善,如运行、监测等要求相对薄弱,对废矿石堆场、煤矸石堆场等场地的污染防治要求不够细化。


因此,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技术进步,修订了本标准。


意义:①目前尾矿地下开采带来的地表沉陷问题日益剧增,本次修订将尾矿用于采空区回填是提高尾矿资源化利用率、保护地表环境和远景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大都将矿山废物用于采空区充填,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尾矿井下充填的资源化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约,尾矿用于采空区回填一直没有得到发展。


通过本标准鼓励合格的尾矿回填,可大幅降低尾矿库运行成本,减少土地使用面积,同时减少甚至消除采空区地质灾害隐患,企业经济效益突出。


②本次修订特别增加了土地复垦技术要求,通过土地复垦后满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标准要求的贮存场、填埋场可按照相应的复垦用地进行管理,有利于实现我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场要求、运行要求、封场要求、土地复垦要求、污染物排放与监测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防渗系统的设计及选择、渗漏监测的设计、废物入场浸出污染物的控制、回填及充填工程环境风险评估、土地复垦的风险评估等主要技术要求。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国外将矿山废物区别于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鼓励其回填及充填。对于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环境管理与生活垃圾填埋类似。废物的永久贮存理念等同于固体废物填埋。与本次修订思路基本一致,另外修订后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与国外环境管理现状与趋势相基本一致。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Standards for irrigation water quality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


目的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顺利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开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制修订项目》。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二章第五条中提出“系统构建标准体系,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


为了保护农作物和土壤安全,控制污染物通过农田灌溉进入农田。


由于我国南方因水质性缺水和北方因资源性缺水等原因,进行的污水灌溉造成了农田土壤环境、农产品安全及人体健康的风险;我国典型区域农田灌溉水的水质质量状况;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后用于农田灌溉产生的潜在环境风险;当前南方和北方农田灌溉水源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水质的问题,为了保障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如何系统考虑我国当前常规灌溉水源和污水处理后的再生水灌溉水源,以符合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必要通过修订完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强化监管实施,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安全提供保障。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原标准使用范围中“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调整为“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农村生活污水再生水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质管理。”增加了“处理后的农村生活污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标准修订根据各项目对农作物生长、农产品品质和环境的影响,仍将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性控制项目两大类。基本控制项目为影响农作物生长、发育,并对土壤、地下水等有潜在影响但不显著的因素,对环境有长期影响、长期灌溉对农产品品质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因素,基本控制项目16项。选择性控制项目为对环境或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品质有一定影响的因素,这类因素在灌溉水体中一般情况下含量较少,选择性控制项目11项。标准编制组结合土壤污染普查的实施,对位于典型区域农田灌溉水质进行了分析测试和筛选。选择控制项目保留了所有现行标准的项目,并由现行标准的11项调整为 23 项。


增加有机物类项目12 项。新标准基本控制项目16项,选择控制项目23项,污染物项目总数由现行标准的27项达到新标准的3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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