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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设施未运行,被罚23万!生产负荷未达75%可以不办VOCs设施验收?

文章导读

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生产负荷未达到75%所以至今不能验收”的意见进行否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VOCs治理设施未运行企业处以133000元罚款。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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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3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丰泽区某工艺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其手工彩绘区域正在作业。废气主要来源于油漆和无苯天那水挥发的有机废气。现场检查时,手工彩绘区域配套的UV活性炭一体化净化装置未运行,设施风机未运行,电压表指针指向0,手工彩绘区域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


同时,该公司主体工程于2020年8月投产,至今尚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认为,由于生产未达到75%以上,达不到验收检测要求的负荷,所以至今未验收。


生态局给予解释是: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规定,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
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根据2016年原环保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40号)该文件已废止。目前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因此该单位提到的“生产负荷未达到75%所以至今不能验收”的意见不成立。


那么其他企业在进行验收工作时候,一是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另外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执行其中相关工况负荷要求。


最终处罚


1.责令改正(责令立即改正手工彩绘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行为);3.罚款贰拾叁万叁仟元整。


依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关于验收工况同类问题



污水处理厂验收工况要求?


问题:

现企业自主验收,污水处理厂未达工况75%的可否验收,对于处理水量是否需要达到设计水量的75%?例如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处理水量3000t/d,目前现状只有处理500t/d,该如何处理?


答复: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已替代《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门,该规范未对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工况条件作出要求。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污水处理厂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无工况要求,请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除了污水处理厂,对于工业企业,验收工况是否有硬性要求,是否有相关法规文件明确?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有关要求,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工况记录方法参照其附录3“工况记录推荐方法”。


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执行其中相关工况负荷要求。以下为三个行业验收工况要求示例。


 如何进行环保验收以及常见问题



1、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应当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应当办理。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明确验收的责任主体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具体如下: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如实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3、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监测?


有条件可自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4、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不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验收意见包括哪些内容?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6、哪些情况下验收不合格?


主要有这九大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7、验收工作组企业可以组织成立吗?工作组由哪些人组成?


可以。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8、验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网站吗?时间有无要求?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9、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有的。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0、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完成的事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11、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年检吗?


解答:根据环保相关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均有效,不需要年检。需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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