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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文章导读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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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强调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化学物质使用、进口企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以下统称新污染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的法律法规制度。


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依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黑龙江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2年9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

邮箱:195848293@qq.com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2日


黑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我省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举措


(一)各地各部门按分工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职责。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负总责,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在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等方面的监管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哈尔滨海关、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数据共享和专业支持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职责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把企业新污染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哈尔滨海关、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化学物质使用、进口企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以下统称新污染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的法律法规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哈尔滨海关、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参谋、咨询和服务作用,组织相关单位面向社会征集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管理支撑、技术指导和服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依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我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组织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了解重点污染物种类和主要环境排放源等情况,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数据台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七)开展化学物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依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按照我省《“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部署,对我省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进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压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措施。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依据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结果,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监管,及时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根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建立健全有关地方政策标准等。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哈尔滨海关、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落实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进行现场核查并公开核查结果。落实上下联动的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化学品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哈尔滨海关、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对采取含量控制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紧盯含量控制要求,严格监督生产企业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督促指导重要消费品生产企业,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相结合,在电子及机械制造、消费品、材料、医药、通用等领域推广绿色化技术工艺装备,切实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全面推行绿色制造,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研发生产绿色设计产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严格新品种抗菌药品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合理控制化学农药使用总量。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工作。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五)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六)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紧盯制药、农药等生产企业,探索建立废药品、废农药社会收运模式。(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和农村厅按照分工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十七)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指导市(地)在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国控断面、重点河口等区域,选取石化、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和治理试点工程,推动企业先行先试,推进有毒有害原材辅料绿色替代,鼓励引进新污染物精准治理技术,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八)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推进区域协同减排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在污水处理、饮用水净化、固体废物处置、污染土壤修复等领域研发和推广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省科技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培育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2023年3月底前因地制宜制定本级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哈尔滨海关、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相关行业企业的培训指导,制作“一图读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告知书”等指导服务企业。利用“双碳”“无废城市”建设宣传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向社会传递新污染物治理重要性,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对调查监测中发现的新污染物和存在的环境、健康、安全风险要及时上报。对每年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举措。各地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总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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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汪茵    统筹 | 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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