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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淘汰单一/组合的低效VOCs处理工艺

文章导读
11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

▲来源:生态环境部


● 沸石转轮治理VOCs比活性炭治理好在哪里


11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



此次的工作目标是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及管理台账质量;健全监测监控体系,自动监测设备实现应装尽装,全面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有力提升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能力,深入挖掘多污染协同减排潜力,助力完成“十四五”确定的氮氧化物 (NOx) 和 VOCs 减排任务,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主要任务有以下几点: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点,制定本辖区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的企业范围、工作重点、进度安排、资金保障等,并报送生态环境部;围绕现场检查技术方法、脱硫脱确除尘及 VOCs 治理设施排查整治要求、监测监控排查整治要求等,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企业开展系统培训: 结合方案实施时间节点要求,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档,实施问题清单和销号管理,对各城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情况,组织由监测、行业和治理专家组成的独立队伍开展现场抽查,研究树立正反面典型案例;对问题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制定专项整改方案,依法依规采取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及升级改造等方式,整治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督促排查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开展现场抽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基于排污许可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制定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企业排查名单。整合治理工艺、治理设施、手工些测和自动监测领域经验丰富的人员组建专业排查队伍,调配便携式现场直读仪器和相关工具设备,参照后附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列入排查名单的企业,围绕治理工艺适用性、装备质量、运行维护、监测监控等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治理设施低效失效、装备质量低劣、运行维护水平差、自动监测设备应装未装、监测监控不规范等问题“拉条挂账”,指导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指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认真整改落实。同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鼓励基础较好、治理水平较高的企业补齐短板、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全面达到环保绩效 A级、引领性企业要求。


列入排查整治名单的企业,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开展自查,参照附 2 评估污染治理工艺适用性、治理装备质量和运行维护水平,以及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 建设情况和数据参数的完善性; 参照附 3 评估自动监测点位规范性、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情况、自行监测规范性。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查发现的问题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查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建立清单,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进行系统性整改。


中央企业要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围绕治理工艺及装备、运行维护、监测监控等制定排查工作方案,组织专业队伍,对下属企业开展系统排查,高标准完成各项治理任务。汇总集团排查和治理清单报生态环境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 ) 于 2024 年 6 月底前、其他地区于 2024 年 12 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重点区域力争 2024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其他区域 2025 年 10 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 大修期间完成整改。重点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央企于 2024 年 7 月底前、其他地区于 2025 年 1 月底前将企业排查和治理清单报送生态环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排查重点对象包含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农药原药制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有机化工等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排查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其中:


1、排查检查重点为:分析 VOCs 治理工艺(含停产和检维修情况下)、预处理措施、  处理能力是否与 VOCs 废气气量、组分、排放特征等匹配。对治理设施进出口 VOCs 浓度进行监测,评估废气浓度、处理效率是否达标。 检查吸附装置中活性炭等吸附剂填充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废气不经过吸附剂的现象;检查吸收装置中吸收剂循环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治理要求为:淘汰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除异味治理外)。对于中高浓度有组织废气,根据废气中有机物的回收价值和处理费用进行经济核算,优先选用回收工艺。成分复杂、不具回收价值的, 应采用燃烧等销毁工艺进行治理。鼓励采取减风增浓等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提高废气污染物浓度。采用燃烧工艺处理含卤素有机废气时,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并开展净化后烟气的二噁英自行监测。易反应、易聚合的有机物不宜采用吸附-脱附再生工艺。采用吸附工艺的,应对有机废气进行必要的降温、除湿和除尘等预处理;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以及吸附剂更换周期、动态吸附容量确定装填量。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根据满负荷运行、非正常工况等多种情况下的最大废气产生量确定。


以下为全文内容:



本文编辑:汪茵

统筹: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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