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打非治违”典型案例公布!
为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强化《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打非治违”的震慑作用,现将入选2024年4月“打非治违”典型案例的4起案例予以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底线。
一、滕某平、杨某弟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硫化汞)案
【基本案情】
根据凤凰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2024年4月9日,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对滕某平、杨某弟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硫化汞)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滕某平、杨某弟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2022年4月起,以每年3万元价格租用凤凰县茶田镇某村一山坳废弃厂房,先后从贵州省铜仁市某矿业公司和怀化市一金姓私人手中购买价值49.5万元水银和硫磺各1吨,雇用4名工人,搭建16口土灶炼制硫化汞(抽样经检测机构检测为硫化汞)。案发时已炼制硫化汞1010kg,并分别销往四川省、安徽省等地区,销售收入31.76万元。
【处理情况】
滕某平、杨某弟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硫化汞)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4月30日,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对滕某平、杨某弟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没收违法所得31.76万元,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硫化汞属于危险化学品,具有较强的毒性,对人体可能会造成皮肤过敏、肝肾功能不全以及中枢神经系统异常等危害。本案涉案人员未经许可,雇用4名工人利用土灶进行硫化汞生产,其生产场所隐蔽性强,生产条件极其简陋,且曾引发从业人员中毒。本案的查处,凸显了行刑衔接联动协同机制震慑作用,及时铲除了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万某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9日,株洲市芦淞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对芦淞区曲尺村万家组进行安全检查时,在一私宅处现场查获烟花爆竹75件。经查,私宅及所储存烟花爆竹系万某忠所有,抽样经检测机构检测为烟火药制品。万某忠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2022年起,多次从朱某兴处(另案处理)购进价值33万余元的烟花爆竹,以“万发批发部”为单位名进行非法销售营利。至查获之日,所购进的烟花爆竹多数已销售。
【处理情况】
万某忠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12月21日,芦淞区应急康局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12月27日,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对万某忠以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024年3月1日,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结束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万某忠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且经营数额较大,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执法部门在查证万某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时侦查、起诉,不仅有效打击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有助于警示公民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勿以身试法。
三、湘乡市月山镇某加油站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乡市月山镇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4年3月25日到期,检查时虽暂时停止经营,但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成品油管控系统数据,显示该加油站在经营许可证到期情况下,仍开展经营,至检查时已销售金额10454.4元。
【处理情况】
湘乡市月山镇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10454.4元,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柴油、汽油属于高危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本案执法人员工作认真细致,通过调阅成品油管控系统数据,查实该加油站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有效固定证据,予以严厉查处,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四、永州市零陵区锰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锰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7日,永州市零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零陵区锰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锰矿(露天开采工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矿第二采区未按照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现场测量工作帮坡角最小处为65度,最大处为85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45度。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
永州市零陵区锰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锰矿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零陵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蒋某兴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按照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违法行为在矿山领域时有发生。分台阶开采形成的台阶可以承接上部采场边坡滑落的部分浮石,有利于保障开采作业安全,防止滚石伤人、砸毁设备。高陡坡在长期降雨、风化及楔形体自重影响下极易产生滑动导致崩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如,2019年7月13日,广西岑溪天马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某采场约60米高的顶部发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本案的严厉查处,不仅推动了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还起到“查处一例、震慑一域”的作用。
延伸阅读
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编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宣传教育处、信息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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