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摩托车碰撞后,行人竟获刑10个月?!网友却说判决没毛病…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
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属于弱势群体
一般都是车辆负主要责任
然而,在中山发生的一起事故中
与摩托车碰撞后
行人竟获刑10个月
原来,这名行人在过马路时
非但闯红灯还看手机
近日,一名行人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结果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日前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从法院提供的资料中获悉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
一名女子正在闯红灯过马路
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
撞倒了这名女子
而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
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
这名女子在闯红灯时
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机
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
虽然试图加速躲过
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5月27日,事发地点在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陂头村对出的人行横道,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而肇事行人胡某也受伤并被送院救治。
最终,行人胡某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温文凯: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经审理,行人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在交通事故里面
行人一般被视为“弱势群体”
在本案中的行人胡某为何要负主要责任
并且承担刑事责任呢?
▽▽▽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法院认为,本案中,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是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方面也表示,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的审判能够引起广大市民对于交通安全的关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温文凯:
希望我们的每一位公民,每一个交通的参与人,都能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顾己顾人。
网友评论:
行人是弱势群体
但却不是违法的借口
对此,你怎么看?
本文综合自:中山电视台公共频道微信公号“城市零距离”、网友评论等
微信编辑:皮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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