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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二审宣判,驳回黄一川上诉

王闲乐 上观新闻 2020-01-24
2019年12月30日14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依法对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黄一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海高院经审理查明,黄一川为泄愤,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持斩切刀连续砍杀毫无防备的三名儿童及一名儿童家长的要害部位,造成两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黄一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海高院认为,黄一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

黄一川虽具有坦白情节,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黄一川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黄一川提出其未预谋杀人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黄一川无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上海高院作出上述裁定。


检察员、上诉人黄一川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害人家属、上诉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近60人参与旁听。



此前,黄一川曾辩称:

在精神错乱状态下实施杀人


二审庭审中,黄一川曾辩称,其没有预谋杀人,是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

辩护人提出,黄一川长期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一审判决采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委托鉴定程序、鉴定材料来源、鉴定过程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鉴定内容与鉴定意见相矛盾,申请对黄一川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重新鉴定,综上,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对黄一川改判无期徒刑。

案件回顾


2018年6月6日,黄一川来沪。同月12日,黄一川在超市购买了不锈钢斩切刀。黄一川通过多次实地观察,决定以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380号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


同月28日上午8时许,黄一川携带藏有上述斩切刀的塑料袋至世界外国语小学校门附近进行窥探,伺机对该校学生进行砍杀。中午11时30分许,该校学生放学,黄一川尾随该校四年级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实施砍杀行为,造成谭某某、费某某死亡,金某某、谭某某母亲张某某轻伤。


行凶后,黄一川在群众和安保人员的围堵下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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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闲乐
微信编辑:皮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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