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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医院还在隐瞒行程?别害人了!你知道“流行病学调查”有多重要吗?
很多网友们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不解为什么要隐瞒病情?有病早点治疗不好么?
网友们很气愤最倒霉就是那些不知情的接触者!接诊医生会不会感染?这不叫隐瞒,这叫害人!
网友们呼吁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2月2日,长春市男子王某某
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
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
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
2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的新冠肺炎患者李某平(男,60岁,现住上海市金山区,已治愈出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详细点这里)
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主动向相关机构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通告》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
《决定》为本市更好地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处置隐瞒流行病学史、拒绝接受检疫等违法行为,将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服从强制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个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疾控中心的调查人员通过“流调”,找到了共同参加望城大型会议的王某山一家人,使得他们一家三人得到及时确诊与隔离,成功阻止了病毒的再次传播。
通过流行病学调查,精准找到传播来源,有效控制病毒传播,减少确诊病例增量,减轻临床治疗压力。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综合编辑
本文综合自:上观新闻、新闻透视、红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等
微信编辑: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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